雄安改发〔2021〕25号
关于制定雄安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雄安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制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经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元/户·月,由物业公司代收。
二、非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25元/桶(240升);厨余垃圾处理费标准为32元/桶(120升);混合垃圾按生活垃圾标准的1.5倍收费。
三、价格执法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执行范围为雄安新区新建区域,不包括三县城区。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