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改发〔2021〕22号
关于制定雄安新区普通高中学费(试行)的通知
雄安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最高限价)的通知》(冀价行费〔2015〕2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了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经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雄安新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700元/生·学期,一般高中学费500元/生·学期。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其他取消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家庭困难的学生等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高中收费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类高中应在开学前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事项。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执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执行范围为雄安新区新建区域,不包括三县城区。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为1年。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