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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

2021-04-14 19:00:39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2021年4月2日发布 自2021年4月2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管理质量,提升测绘监管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42号)、《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雄安办字〔2020〕1号)要求,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新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按照“统一标准、多测合并、成果共享”要求和“应合尽合、能合则合”原则,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多项测绘服务事项进行整合优化的测绘服务和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统一管理、测绘过程统一规程、测绘数据统一标准、成果共享统一平台。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测量内容和技术要求差异,新区“多测合一”按照8个测绘工程类型、5个工程建设阶段和16个测绘服务事项分类管理。

  第四条 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多测合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新区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范围内的测绘服务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应由其负责的测绘服务事项;测绘服务单位接受新区各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第五条 按规定应向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成果的测绘服务事项,其技术要求、成果报告、成果数据标准应按照新区“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其他测绘服务事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要求和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等相关配套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多测合一”成果审核、管理和共享应用;

  (三)组织建设并维护“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多测合一”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测绘作业单位进行备案管理、信用评价和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五)编报“多测合一”业务工作部门预算,并按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测绘服务事项,并按组织实施和管理要求及时向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应由其负责的测绘服务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测绘服务费用;

  (二)委托符合条件的测绘作业单位完成相应测绘服务事项;

  (三)按“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要求完成合同备案和测绘成果提交。

  第九条 测绘服务单位主要职责

  按照工作内容和管理方式不同,新区测绘服务单位分为测绘作业单位和成果审核单位。

  (一)测绘作业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测绘作业工作;

  2.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承担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二)成果审核单位主要职责

  1.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开展“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审核工作;

  2.对审核结论负责,承担审核结论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 测绘服务事项

  第十条 新区“多测合一”工程类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管廊工程、管线工程、市政场站工程、道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8类。

  第十一条 新区“多测合一”工作覆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5个工程建设阶段,包括16个测绘服务事项。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选址地形图测量、房屋土地征迁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土地供应测绘、建设用地地籍调查5个测绘服务事项;

  (二)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包括规划审批用图测量、规划放线测量、规划初始验线测量3个测绘服务事项;

  (三)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监督阶段包括施工测量和监测、建筑沉降观测、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规划过程验线测量、房产面积预测绘、施工验收测量6个测绘服务事项;

  (四)竣工验收阶段合并为竣工验收测量1个综合测绘服务事项,包括竣工地形图测量、规划要素测量、建筑面积测量、消防测量、人防测量、绿地测量、车位测量、配套市政管线测量等测绘服务内容;

  (五)不动产登记阶段为房产面积测绘1个测绘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新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事项委托要求如下:

  (一)竣工验收阶段的多项验收测量工作合并为1个综合测绘服务事项,应委托一家测绘作业单位完成,其中地下管线、管廊竣工测量工作应在覆土前委托测绘作业单位进场测绘;

  (二)鼓励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监督阶段的房产面积预测绘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的房产面积测绘委托一家测绘作业单位完成;

  (三)鼓励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规划初始验线测量、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监督阶段的规划过程验线测量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竣工验收测量委托一家测绘作业单位完成;

  (四)鼓励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监督阶段的建筑沉降观测和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委托一家测绘作业单位完成。

  第十三条 新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按《雄安新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事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章 测绘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测绘作业单位实行备案管理。测绘作业单位从事新区“多测合一”业务前,应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新区所属单位进行成果审核,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成果审核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新区“多测合一”的测绘作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近一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出具虚假测绘报告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测绘作业单位人员熟练掌握“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从事新区“多测合一”的成果审核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具备从事相应业务的资质;

  (二)近一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出具虚假测绘报告或质检报告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成果审核单位人员熟练掌握“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测绘作业单位的成果和服务质量等信息,开展测绘作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并及时更新发布,对测绘作业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测绘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备案名录,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一)为取得新区“多测合一”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在新区以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转包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保密安全隐患的;

  (四)新区组织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中,测绘项目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信用等级评价被评为最低等次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担新区“多测合一”工作的。

  第二十条 在新区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退出备案名录,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退出新区“多测合一”备案名录的测绘作业单位,不得继续开展尚未完成的“多测合一”业务,其退出前已经审核通过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测绘作业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测绘作业单位退出备案名录等情形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共享应用

  第二十三条 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测绘成果提交、审核的信息化管理,与BIM平台实现系统集成和成果共享应用。

  第二十四条 新区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测绘作业单位可根据“多测合一”工作需要,向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已有可用的基础数据。

  第二十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经审核合格后,推送至BIM平台用于各阶段审批、联合验收和管理应用,以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等。

  第二十六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雄安新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事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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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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