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7部门联合发布《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明确河北将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完善采购规则,推动河北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据悉,该实施方案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旨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医疗保障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有力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根据实施方案,河北将分级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做到应采尽采。
及时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由国家组织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要求的时间节点,精细做好医疗机构报量、合同签订、配送企业选择等工作,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让河北省群众尽早用上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常态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河北将独立开展,或与京津,或与福建三明联合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优先遴选省内用药量大、金额较高、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覆盖面较大的药品,分类分批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对其他省已实施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河北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
鼓励市级统筹区有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要加强对全省集中采购工作统筹规划。市级统筹区(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可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安排,对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以外的药品,重点是医疗机构缺乏议价能力,且临床使用量大、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组织统筹区内集中带量采购,亦可与省内其他统筹区组成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县(市、区)原则上不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市级统筹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应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对尚未纳入政府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开展采购。
同时,完善采购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合理确定采购量。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药品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数据审核把关,在尊重医疗机构需求的基础上,确保采购量基数的真实准确。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确定,在采购文书中公开。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对未中选药品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停用。
完善竞争规则。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充分考虑医药企业产能、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照合理差比价关系,将临床功效类似的同通用名药品同一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规格、包装及其采购量合并,促进竞争。探索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似的不同通用名药品合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优化中选规则。基于现有市场价格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采购药品最高有效申报价等入围条件。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能力确定中选企业数量,体现规模效应和有效竞争。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应体现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家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同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根据中选企业数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
强化协议管理。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协议期满后,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以价换量,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实施方案强调,将强化措施保障,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质量;中选企业要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确保供应;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使用。相关部门也将完善配套政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回款,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相关部门将给予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按结余资金50%的比例返还,其中60%-70%用于医务人员的薪酬发放,30%-40%用于医疗机构发展。(河北日报记者霍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