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办字〔2021〕15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区住房租赁市场,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新区居民住有所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群众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为方向,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引导居民住房租赁消费习惯,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达到职住平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租金价格平稳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服务监管体系,实现新区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多元化租赁住房供应主体
(三)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各类企业积极性,通过建设、租赁、购买、接受委托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重点支持培育一批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向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并充分发挥对市场的引领、规范、激活和调控作用。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企业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新区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共享登记注册信息。(责任单位:新区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税务局)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鼓励商品房开发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片区的配套住房,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责任单位:新区规划建设局、住房管理中心)
(五)支持个人、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拓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依法出租自有住房,通过新区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将自有闲置住房投入住房租赁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拓展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新区规划建设局、住房管理中心)
(六)发展多样化的住房租赁服务体系。积极探索“住房租赁+”合作机制,引导互联网、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等企业参与住房租赁管理、运营与服务,提供个性化的住房租赁服务。(责任单位: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住房管理中心)
三、多渠道保障租赁住房供应
(七)大力新建租赁住房。一是各片区(组团)要根据住房需求情况和各片区控详规划要求,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和布局,并以集中建设或配建的方式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落实,优先面向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员和引进的人才、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二是创新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与建设模式,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竞自持租赁住房年限等出让方式。探索政府提供居住用地、住房租赁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租赁住房的PPP模式筹集租赁住房。三是鼓励各片区发展交通枢纽周边住房租赁项目建设,并结合产业发展、功能布局、总体规模,加强产业集聚区企业配套公寓、宿舍等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倡导共享租赁住房,实现职住平衡。四是优化新建租赁住房审批流程,加快开工建设,有序推进租赁住房建设供应。(责任单位:新区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住房管理中心、公共服务局,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
(八)积极盘活存量房屋。一是雄县、容城、安新可根据住房需求情况和县城提升改造规划要求,允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安全、消防、居住功能和居住室内外环境等相关要求前提下,将长期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房屋按规定改造为租赁住房,改造后的房屋应通过建设及安全消防验收,可以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鼓励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管理、运营。改造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标准执行。二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现在持有的存量房源用于租赁住房。三是鼓励将富余闲置的安置住房、保障性住房、可供租赁的直管公房交由专业化国有房屋租赁企业统一租赁、管理、运营。(责任单位:三县政府)
四、保障租赁当事人权益
(九)积极推动“租购同权”。建立承租人居住证权力清单,推行租赁住房在积分入户政策中与购买住房享受同等待遇,非新区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申领新区居住证,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公共服务。凡在新区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比例。(责任单位:新区公共服务局、公安局、住房管理中心)
(十)依法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新区制定完善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当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环保、安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强制驱逐承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鼓励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稳定租赁关系,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持经营的租赁住房,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保障承租人长期、稳定的居住权益。(责任单位: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担住房的租金支出,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责任单位:新区税务局、改革发展局)
(十二)提供金融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指导新区内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专业资产管理机构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长期持有、运营租赁住房,并加快推进符合REITs规则的住房租赁项目落地。(责任单位:新区改革发展局)
六、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十三)完善新区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全面整合规划和自然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房屋信息资源,建立涵盖房屋编码、权属、地址等的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责任单位: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
(十四)建立新区统一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挥交易服务、行业监管和市场监测作用。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业务系统、市场化网络住房租赁平台的链接,规范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和应用,为租赁当事人和网络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申报及有关业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新区住房管理中心、公安局、税务局)
(十五)强化房屋租赁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示范文本,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建立住房租赁当事人实名认证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的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评价等线上一站式服务。同时在新区、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业服务窗口,提供企业备案、入网认证、房源核验、发布租赁信息、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一门式集中服务。(责任单位:新区住房管理中心,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健全租赁信息动态监测体系。依托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归集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租赁住房项目等各类信息,实现从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存量改建、房源供应、网签备案等基础数据的全覆盖,强化房屋租赁市场分析研判,加强租金监测,提高市场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新区住房管理中心,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
七、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十七)加强住房租赁经营主体管理。凡在新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在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手续,同时要对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录入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信息。经过备案的各类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享受税收、金融以及运营扶持等优惠政策,申请集中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责任单位: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十八)强化住房租赁合同信息登记备案。租赁主体应在住房租赁合同自签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主动进行登记备案,原则上应通过新区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登记备案,特殊情况可到三县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线下备案。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是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公司是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任主体。三县房屋管理部门要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要与房源核验编号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责任单位: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十九)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新区房屋管理部门应会同价格部门编制全区住房租金指导价格。租金指导价格应当反映市场租金水平,原则上每年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0%,政策性机构租赁住房可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80%,引导社会租赁当事人合理约定租金,鼓励订立3年及以上租赁合同,加强租金涨幅管制,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探索“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住房租赁模式。(责任单位:新区改革发展局、住房管理中心)
(二十)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在新区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新区商业银行设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从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用于非住房租赁相关的业务。严禁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从业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加强租赁企业监管,严厉查处“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租赁经营行为。(责任单位:新区住房管理中心、改革发展局,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
(二十一)建立房屋租赁行业诚信管理制度。依托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新区住房管理中心)
(二十二)严厉查处住房租赁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维护住房租赁各方合法权益,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依法从严从重给予处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和融资等行为,停止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新区综合执法局)
(二十三)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新区、县(各片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住房租赁管理体制。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要将住房租赁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统筹、整合各方管理力量,探索居民自治模式,做好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三县政府、各片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