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发出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出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指出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信中指出,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在实际排污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应当申请延续,延续申请未经批准前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信中指出,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河北日报 记者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