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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2021-02-10 15:48:50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2020年12月31日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新区本级、各县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充分考虑新区规划目标和财政收支状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在政府投资管理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一会三函”工作流程,即新区管委会召开项目决策会议集中审议,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要求先后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即可开工建设。

  新区改革发展局是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新区开发建设时序、年度资金安排、规划研究成果等内容编制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BIM平台管理,会同各职能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组织开展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出具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分工,履行相应的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新区重大项目办在谋划和提出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时,要根据新区总体规划、片区控详规、专项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充分结合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既要体现基础设施可适度超前,又要避免建成后闲置浪费,提出与财政资金相衔接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由新区重大项目办组织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包含智能城市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生态环境影响及风险防控、社会稳定风险、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第九条 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提供能够支撑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要科学充分论证和比选,同时要做好项目选址各类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可组织专家论证会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规划选址明确、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纳入新区年度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的,由改革发展局提请新区管委会会议集中审议,根据有关会议纪要出具前期工作函,项目单位据此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新区本级审批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项目单位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专家进行内部评估评审。新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或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评审。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新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智能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等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以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内容和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新区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改建、扩建项目在已经以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不需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一般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可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2年,到期不具备初步设计报批条件的,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可以视情况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5%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新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初步设计,项目审批部门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审,也可由具有相关职能的单位进行专业非盈利评审,对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批复。法律法规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国家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新区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新区改革发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预算一般分年度安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新区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新区年度计划应与本级预算进行衔接,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由计划编制部门下达。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经审定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改革发展局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由计划编制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经新区管委会决策后,项目审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函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根据需要也可在初步设计批复或审核概算后予以明确,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在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前提下,加快支付进度。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由新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上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原审批部门一般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并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按程序审批。其中,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以上的涉及水利防洪、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原审批部门参照审计结果,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调整。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推进中,因规划条件和行业标准等确需调整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的,按照“谁提出、谁论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进行调整变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规划条件或行业标准调整导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需要调整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的,由提出变更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分别向新区改革发展局、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新区改革发展局、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预审通过后,提交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调整。

  第三十八条 经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预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是项目实施、投资控制和开展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依据预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不得超过预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明确的投资匡算的30%。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应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责任,必要时进行相关论证后,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实施。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时效,强化预控”的原则,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省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目标。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认为有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4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额10%且金额大于200万元,但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三)除重大和较大变更以外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后实施。

  (一)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程自行审批,抄送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改革发展局备案;

  (二)较大变更。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项目单位需将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资料报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改革发展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重大变更。由项目单位进行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通过后提交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审定。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按照会议纪要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变更,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先商请新区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界定工程变更原因及责任主体,出具审计意见后,按照重大工程变更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因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在完成变更预算编制和审核后,报送新区财政支付中心审定,并在审定额度内结算和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和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新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新区三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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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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