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容城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110(容城县公安局)。
容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