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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的通告

2021-02-09 17:49:21 来源: 雄州之声

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的通告

雄政通﹝2021﹞1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电子礼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气或者其他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利用电子点火产生爆炸声、光效果的礼炮。“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二、在全县域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

  三、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的主管机关;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民政、环保、交通、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相关工作。各乡镇、社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和监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以绿色环保形式文明举办庆典、祭祀和婚丧嫁娶等活动。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放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宾馆、饭店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负责人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负有对工作人员、消费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劝阻的责任;对消费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礼炮、孔明灯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举报电话:110、0312-58112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雄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

责任编辑: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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