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新增拨付专项医保基金2.24亿元 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疫情发生后,省医疗保障局迅速行动,要求各级医保部门主动与收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对接,将2020年结余专项预付金结转使用,并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需求,及时增加专项预付金额度。同时,及时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周转金,调整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将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截至目前,全省新增拨付专项医保基金2.24亿元,其中省本级拨付600万元,石家庄市拨付8000万元,邢台市拨付9994.3万元,廊坊市拨付300万元。
强化待遇保障。将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覆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将我省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照各统筹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不再区分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和非新冠肺炎患者。
强化价格保障。对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省医保局选择240多家大型零售药店作为监测点,密切关注相关药品价格和供应变化情况,每日形成监测报告,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报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为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自1月6日以来,共上报监测报告13次。同时,统一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单人检测80元,1比5混检40元,1比10混检30元。
强化服务保障。省医保局进一步优化服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增发热门诊和发热病区实行网上申报“即时通”,实现计算机系统即接即审,即审即通;针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执行“长处方”,相关参保人员门诊携药量放宽到3个月;对于参保人在疫情前或疫情期间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需在疫情期间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的,可待疫情平稳后由单位专管员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报销手续,零星现金报销可实现“延长办”;在异地就医上,省本级参保人员可凭社保卡号和身份证号在网上“随时备”,减少群众出行;拓展购药渠道,慢性病和特种病用药可实现“线上购”。(记者 霍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