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依法惩治虚假陈述 助推诚信体系建设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出第一张罚单
日前,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杨某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法院进行虚假陈述,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这是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杨某、郭某自2013年开始业务往来,郭某向杨某购买货物。郭某累计欠杨某货款96000元,给杨某出具欠条。杨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郭某偿还货款。在雄县人民法院一审阶段,郭某主张已向杨某工行卡及农行卡分别存入16200元及34000元用于偿还货款,并提交存款回单。杨某对16200元予以认可,但称农行卡并非其所有,对34000元还款不予认可。一审判决郭某偿还杨某货款79800元及利息,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杨某仍陈述该农行卡不是其所有,并提交书面承诺。郭某申请法院调取杨某农行卡的流水记录,鉴于该证据系证明郭某是否履行还款义务且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关键证据,法院依法调取杨某农行卡开户信息及流水清单。经调取证据显示,郭某还款的农行卡号的户名、身份证号与杨某一致。郭某主张的存款时间、数额均与该农行卡的明细清单一致。杨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4000元系双方另行发生的业务款项,该34000元应当认定为郭某偿还案涉欠款,并应在总欠款中予以扣除,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改判。另因杨某虚假陈述,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
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中,个人诚信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品牌和无形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合同履行质量,降低交易成本。本案虽是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杨某为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对法庭进行虚假陈述,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慎,会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影响社会风气,为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罚。(记者 吴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