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
12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申请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经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饲养的种畜禽应达到现场评审数量要求且符合种用标准;既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又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有完善的选种选育、饲养管理、投入品管理使用、安全生产、生产销售、卫生防疫、废弃物处理等种畜禽质量管理制度。
《许可证》审批发放权限主要涉及:生产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种畜禽原种场(含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种畜配套系曾祖代场、种禽配套系祖代以上场的《许可证》,由省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种畜禽扩繁场、种畜配套系祖代场、种禽配套系父母代场、生产经营种畜常温精液场的《许可证》,由市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种畜配套系父母代场、家畜改良站(点)、单一种禽孵化场、经营商品代仔畜、雏禽以及仅经营种畜禽的《许可证》,由县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发放。种禽场内附属孵化场对照发放权限,由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发放。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2011年5月31日印发的《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11〕14号)同时废止。(记者解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