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17日电(记者李志强)记者从17日召开的民政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全面提升并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司长俞建良表示,《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办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俞建良介绍,2018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取消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了备案制度。《办法》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了备案的具体操作规程,设专章共6条对备案办理予以规定。“备案是告知和承诺式备案。通过备案,举办者向主管部门告知举办养老机构,并承诺具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门将其基本信息和承诺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肖登峰指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17年以来开展的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发现目前养老服务中监管制度不健全、协同机制不紧密等问题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为时有发生,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还暴露出应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可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服务;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为强化养老机构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相关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养老机构应当配备应对突发事件必要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后,养老机构必须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