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印发《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河北省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规定异地商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强行收费或者乱摊派。
根据管理办法,成立异地商会原则上坚持“一地一会”,同一行政区域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投资企业组建的异地商会。设立异地商会,应由5家以上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发起单位为来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河北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且规模和影响力较大,信誉度较好;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会员应是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河北省注册设立的企业,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异地商会应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发起单位或负责人所在单位合署办公;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原籍地负责异地商会部门支持在河北省域内成立商会的函;有党的组织机构;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异地商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关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搜集市场信息,编辑信息刊物,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搭建服务平台,帮助会员提升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经贸合作领域的商务服务,促进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完成登记地和原籍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异地商会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扩大会员范围,将不具备入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吸纳入会;不得利用异地商会开展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违反规定聘用在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异地商会中兼职。(河北日报记者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