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办字〔2020〕77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新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雄安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和防灾减灾等工作,强化燃气行业管理水平,提高城乡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促进新区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建设安全雄安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2.6《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1.2.7《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1.2.8《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
1.2.9《河北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10《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11《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的燃气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有可能造成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及需要应急处置的其他燃气安全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燃气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建立健全新区应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
1.4.2 城乡并重,全域统筹。基于新区农村地区大规模气代煤工程和用户实际,事故风险点多面广,将新区城镇和乡村纳入同一应急体系。加强对农村地区燃气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发挥好驻村安全员和安全协管员的作用,提高农村基层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能力,确保新区全域范围内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应对。
1.4.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结合新区实际,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雄安新区全域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做好应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1.4.4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新区相关部门和三县政府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5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新区及三县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1.4.6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新区及三县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7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8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权威信息。
1.5 工作机制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建立健全城乡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体系、组织机构。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新区城乡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并对各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燃气应急处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新区及各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请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专业抢险队伍、设备、车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 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即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常务副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担任,1名常务副总指挥由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2名副总指挥分别由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和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新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宣传中心、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筹备组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此外,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还应建立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根据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召集相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2.1.2 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负责燃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新区及各县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 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新区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成员由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的有关要求;
(2)负责燃气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其他与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2)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人员、台湾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3)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4)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负责燃气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应急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承担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5)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6)新区综合执法局:依职责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受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7)新区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负责组织核查有关突发事件灾情;组织协调重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灾区救灾工作。
(8)新区宣传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9)新区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或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10)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助、督促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1)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
(12)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3)应急专家组: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燃气安全突发事件调查。
其他部门、单位在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县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街道)、重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领导体系,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个人应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2.5 各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完善的抢险设备、车辆等,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向所在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合理运用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设施动态化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
在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各县和燃气企业要定期做好对城乡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2 预警预防行动
(1)新区及三县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研究城乡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2)燃气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确保万无一失。
(3)消防救援队伍是城乡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抢险的主力军,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和燃气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置和排除险情。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引发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长时间中断,或造成大面积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等。
4.2 事件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燃气安全突发事件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0312—5620690)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0312—5621000),并逐级上报至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及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值班室(0311—87902680)和省应急管理厅(0311—87908255)。
发生重大及以上燃气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燃气主管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向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燃气主管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管委会总值班室报告。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管委会总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发生一般燃气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燃气安全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发生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向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县政府提供事件发生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等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涉事燃气经营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许可证号等信息,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范围;
(3)事件发生原因及初步分析;
(4)已采取的措施,人员抢救处理情况,需要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5)事件报告的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3 分级响应
雄安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置四级应急响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应急响应由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视情况可报请启动省级、国家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及重大(Ⅱ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由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新区一级响应,事发地区县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一级响应启动时,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省级有关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新区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发生跨县域、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Ⅲ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由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新区二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3)三级响应:发生其他较大(Ⅲ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由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新区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新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4)四级响应: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Ⅳ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由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4.4 现场紧急处置
城乡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燃气突发事件现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迅速关闭区域管道阀门,封锁事件现场和危险区域,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立即组织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划定安全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5)指导现场救援人员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等;
(6)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7)统一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做到及时、准确。
4.5 应急结束
事件发生地政府确认燃气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部门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应急结束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件原因;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事件教训以及对事件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6 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复工复产,同时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各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汇总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并整理归档。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向本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事件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事件结论;相关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建议等。
5 应急保障
5.1新区、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将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将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5.2新区、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本辖区燃气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电台等媒体,运用宣传画、挂历、横幅、明白纸等方式,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水平。
5.3新区、县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选取各级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燃气企业专业抢险人员充实应急救援力量,遴选从事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工作的技术专家充实专家力量,建立人员信息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5.4城乡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规划建设局负责新区本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突发事件领域其他有关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编制工作。
各县住建局负责县级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突发事件领域其他有关燃气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编制工作。
6.2 预案演练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通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6.3 预案修订
新区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6.4 预案备案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6.5 奖励惩罚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规划建设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