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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河北雄安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8-12 15:39:56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办字〔2020〕76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河北雄安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河北雄安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新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河北雄安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雄安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上交通事故,预防、减轻和消除水上交通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2《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1.2.4《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

  1.2.5《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6《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1.2.7《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

  1.2.8《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9《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办法》

  1.2.10《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2.11《河北省交通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12《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需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处置的特别重大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1.3.2由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较大水上交通事故;

  1.3.3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水上交通事故;

  1.3.4需要雄安新区管委会处置的其他水上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新区党工委及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水上交通事故风险、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响应级别,由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事发地县委、县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1.4.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雄安新区党工委领导、管委会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应急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1.4.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水上交通事故。

  1.4.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公共安全科学技术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具体可分为: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注: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 应急预案体系

  雄安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基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6.1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雄安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领域其他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雄安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是新区预防和处置水上交通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

  1.6.2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参照新区有关做法,结合各县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

  1.6.3基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应根据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乡、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4企事业单位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总指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成员:新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宣传中心、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筹备组、气象局、雄安集团等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

  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1)对新区水上交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新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新区水上交通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4)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关于应急管理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

  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规划建设局,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主管水上交通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搜集、核实和处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督查督办,督促落实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局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指导新区水上交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应急培训和演练。

  (5)负责与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单位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6)负责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及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部门职责

  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

  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上交通事故中涉及外籍和军事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2)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上交通事故中涉及港澳人员、台湾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3)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组织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保障水上交通事故防控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4)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港航社会安全防控;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5)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上交通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

  (6)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7)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综合协调新区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8)新区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9)新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的警戒,组织群众疏散;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侦办犯罪案件和缉捕涉嫌犯罪人员;负责对事故死亡、失踪人员进行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管控工作;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0)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11)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组织人员对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火灾进行扑救;参与火灾以外的其他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13)雄安集团:负责所辖企业、建设项目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其他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设备、人员、物资等支持。

  2.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负责同志担任,一般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指挥官、事发地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在新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

  (2)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贯彻传达上级指令和报送事故现场信息。

  (4)统一指挥参加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

  2.5 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处置环节要求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疏导组、调查评估组、涉外事务组、专家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气象服务保障组等。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新区有关部门、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安全监管局、消防救援筹备组、事发地县政府和相关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等工作,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后勤保障组:由新区改革发展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医疗卫生组:由新区公共服务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治安疏导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或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

  (6)环境保护组:由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7)交通运输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8)气象服务组:由新区气象局牵头成立,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监测事发地现场气象要素数据并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为事故处置、环境保护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9)新闻宣传组:由新区宣传中心牵头,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10)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政府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1)调查评估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纪检监察组、新区有关部门、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2)涉外事务组:由新区党政办公室牵头,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水上交通事故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港澳台的,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3)专家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与预警机制

  新区规划建设局和各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对交通运输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橙色等级(二级):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黄色等级(三级):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水上交通事故。

  蓝色等级(四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水上交通事故。

  3.3 预警信息收集

  预防和预警是通过检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

  新区和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做好对台风、冬季大风、大雾、暴雨、暴雪、低温冰冻雨雪等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新区各部门、各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信息收集制度,加强水上交通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收集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水上交通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可以预警的水上交通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或经管委会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一级、二级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被授权的领导签发,三级、四级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或采用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新区管委会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新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5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工(业)、停产、停市、停运等措施;

  (9)有关县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县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县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6 结束预警状态

  当水上交通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水上交通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

  (1)Ⅰ级响应:发生Ⅰ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由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由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不低于Ⅱ级的应急响应。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由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启动并实施新区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局启动并实施县级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

  (4)Ⅳ级响应: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由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局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4.2 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0312-5621000)和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0312-5620883),并逐级分别上报至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和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分别报告省委值班室(0311-87908800)、省政府值班室(0311-87903680)和省交通运输厅(0311-83035131)。

  接到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县水上交通管理部门和负有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向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接到较大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县水上交通部门和负有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报告。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接到一般水上交通事故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县水上交通部门和负有水上交通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水上交通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向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县政府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鼓励获悉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上交通事故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4.2.2报告内容

  事故现场位置、事故种类、事故性质、事故发生原因、时间、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1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突发事件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若省委、省政府同意启动,则由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签发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3)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2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4.3.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Ⅳ级突发事件,由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发生其他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局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水上交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并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请求。

  4.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新区水上交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快速调动资源,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努力消除或减少损害。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先期应急措施:

  (1)组织维护现场救援秩序,监督管理事故水域的航行、停泊秩序,根据现场及救助需要,可对事故地点水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2)立即调遣救助或其他适宜救助的船舶驶往事故地点,同时要求船员积极组织自救;

  (3)组织对遇难船舶所载货物进行过驳、打捞;

  (4)严密搜索,全力救助落水人员,对抢救上岸或抢救上船舶的生还者,通知附近医院派员进行救护、治疗。落水失踪者,应立即协调有关船舶搜索、打捞;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通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通知消防部门赶赴现场协助救援,同时疏散附近船舶、设施、人员。

  4.4.2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的周边城市或地区;

  (5)根据处置需要,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7)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4.4.3处置措施

  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委、县政府以及新区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航道、港口或周边基础设施受损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立即抢修被损坏的港口码头、航道、桥梁等水运交通基础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新区有关部门以及县政府设置的救援救灾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

  (8)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4.4信息发布

  (1)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新区宣传中心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区宣传中心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新区官网、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新区宣传中心和各县委、县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监测管控,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事发地县委、县政府批准,参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5 应急响应结束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由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新区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4.6 恢复与重建

  4.6.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县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6.2调查与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的,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的,由新区管委会委托新区规划建设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新区管委会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由事发地县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4.6.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筹指导,各县作为恢复重建工作主体,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新区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因水上交通事故严重受损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尽快修复。

  (2)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组织其他县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新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恢复重建工作,由新区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

  5.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新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新区、县、乡镇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承担水上交通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5.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有水上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5.1.3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各乡、镇和社区、村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县水上交通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

  5.1.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报告、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5.2 财力支持

  5.2.1新区所需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经费,由新区本级部门提出,经改革发展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支出,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依法设置。各县也应设置应急救援资金,用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2.2鼓励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2.3建立健全新区财政支持的事故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支持、引导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形成健全、完善、高效的巨灾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

  5.3.1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牵头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改革发展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安全监管局会同改革发展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确保救灾物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3.2新区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供给。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新区本级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各负有水上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水上交通类的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织各负有水上交通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水上交通类的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6.2 预案演练

  6.2.1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通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新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6.2.2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6.3 预案修订

  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水上交通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6.4 奖励惩罚

  6.4.1公民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县委、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6.4.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上交通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新区有关部门,各县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7.2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规划建设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雄安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为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运输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2《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1.2.4《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5《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2.6《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7《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办法》

  1.2.8《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2.9《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需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处置的特别重大及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3.2由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较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3.3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3.4需要雄安新区管委会处置的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新区党工委及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减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由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事发地县委、县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1.4.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雄安新区党工委领导、管委会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应急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1.4.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

  1.4.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公共安全科学技术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交通运输客运枢纽运行中断、人员伤亡、人员需要疏散、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的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造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交通运行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48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省组织;

  造成国道、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特别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造成国道、省道交通运行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运行中断24小时以上,致使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需要多部门协调,人员疏散需要跨市组织;

  造成国道、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成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造成国道、省道、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重要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旅客滞留,事发区域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跨县域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请求的;

  造成国道、省道中桥、短隧道或者县道、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造成县道、乡道、一般客运枢纽运行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一般客运枢纽运行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旅客滞留;

  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包含客货运车辆在内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在县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注: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6应急预案体系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新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基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6.1新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事件领域其他有关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新区预防和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

  1.6.2县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照新区有关做法,结合各县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县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县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县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

  1.6.3基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应根据县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乡、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4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是新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总指挥: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新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成员:新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宣传中心、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筹备组、气象局、雄安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

  (1)对新区交通运输行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新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决定和部署新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

  (4)落实上级部门交办的关于应急管理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规划建设局,新区规划建设局主管交通运输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调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收集、核实和处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督查督办,督促落实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指导新区交通运输行业应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应急培训和演练。

  (5)负责与新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单位的联络与协调工作。

  (6)负责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部门职责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应急资源支持。

  (1)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2)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人员、台湾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3)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组织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4)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突发事件后道路抢修、工程加固、道路保通和清理现场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救援人员、应急物资、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统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5)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

  (6)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8)新区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9)新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警戒,组织群众疏散;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等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确保应急物资车辆、救援人员通行;负责侦办道路交通犯罪案件和缉捕涉嫌犯罪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管控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

  (10)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次生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11)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作,参与火灾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2)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突发事件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13)雄安集团:负责所辖企业、建设项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为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机械设备和人员、物资等支持。

  2.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负责同志担任,一般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指挥官、事发地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贯彻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落实行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措施。

  (2)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域交通运输应急救援力量的现场指挥和调度,提供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掌握应急处置动态状况,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环节要求可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疏导组、环境保护组、交通运输组、新闻宣传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涉外事务组、专家组等。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新区各有关部门、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安全监管局会同消防救援筹备组牵头,事发地县政府及相关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工程施工队伍及相关社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道路抢修、工程加固、道路保通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突发事件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3)后勤保障组:由新区改革发展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医疗卫生组:由新区公共服务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治安警戒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威胁人员。

  (6)环境保护组:由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7)交通运输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救援人员、应急物资、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8)新闻宣传组:由新区宣传中心牵头,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客观公布突发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政府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0)调查评估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安全监管局、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总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1)涉外事务组:由新区党政办公室牵头,新区党群工作部、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港澳台的,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2)专家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突发事件情况,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与预警机制

  新区和各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开展预警预防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对交通运输产生影响的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和应对准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2 预警级别

  本预案中预防预警主要针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可参照国家相关专项预案等文件要求,以及本预案预警信息收集、发布和预警措施等相关内容执行。

  可以预警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1红色等级(一级)

  (1)台风

  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雄安新区(登陆时中心风力达到16级以上);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二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低温雨雪冰冻天气

  国家气象部门发布暴雪一级预警,且影响范围涵盖雄安新区大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可能对交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二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其他极端天气

  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冬季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1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汛情达到以下情况之一: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二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2.2橙色等级(二级)

  (1)台风:

  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雄安新区(登陆时中心风力达到14级以上);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三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低温雨雪冰冻天气

  国家气象部门发布暴雪或冰冻二级预警,且影响范围涵盖雄安新区大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三级预警标准但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其他极端天气

  寒潮达到以下情况:预计未来48小时气温大幅下降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2摄氏度以下。

  冬季大风:12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汛情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一个流域发生大洪水;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三级预警标准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2.3黄色等级(三级)

  (1)台风:

  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雄安新区(登陆时中心风力达到12级以上);热带气旋对交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已经达到四级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2)低温雨雪冰冻天气

  国家气象部门发布暴雪或冰冻三级预警,且影响范围涵盖雄安新区大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四级预警标准但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其他极端天气

  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气温明显下降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预计未来48小时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强沙尘暴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24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9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汛情达到以下情况之一:发生较大洪涝灾害;发生较大洪水;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极端恶劣天气对交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四级预警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2.4蓝色等级(四级)

  (1)台风

  热带气旋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登陆雄安新区(登陆时中心风力达到10级以上);热带气旋已经对交通运输安全及生产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2)低温雨雪冰冻天气

  国家气象部门发布暴雪四级预警,且影响范围涵盖雄安新区大部分地区;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上述灾害未达到四级预警标准但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3)其他极端天气

  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将出现较明显大风降温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沙尘暴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雾天气。

  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地区将出现霾天气。

  24小时内可能受冬季大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汛情达到以下情况之一:发生一般洪水;堤防出现险情。

  对交通运输安全及生产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极端恶劣天气。

  3.3 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水利、发改、公安、安监、卫计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引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提供的可能引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

  (3)其他有关单位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的可能引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收集内容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

  3.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一级、二级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被授权的领导签发,三级、四级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或采用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跟踪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及时报请新区管委会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新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3.5 预警措施

  预警措施是对预警信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估潜在风险及其影响程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预防预警机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收到预警信息后,应有针对性得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相应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4)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车辆,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要枢纽、重点场站、高速公路、国省干线、水上设施等主要部位和环节的安全保护和监控;

  (6)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督导受影响区域的交通运营单位采取规避措施;

  (7)必要时,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6 解除预警措施

  当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雄安新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

  (1)Ⅰ级响应:发生Ⅰ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Ⅱ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不低于Ⅱ级的应急响应。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Ⅲ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启动并实施新区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局启动并实施县级应急响应,且响应级别不应低于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

  (4)Ⅳ级响应: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Ⅳ级突发事件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Ⅳ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局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2.1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突发事件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若省委、省政府同意启动,则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签发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3)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2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提出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签发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4.2.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若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Ⅳ级突发事件,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发生其他Ⅳ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交通运输局启动并实施县级部门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并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请求。

  4.3 信息报告与处理

  4.3.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0312-5621000)和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0312-5620883),并逐级分别上报至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和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分别报告省委值班室(0311-87908800)、省政府值班室(0311-87903680)和省交通运输厅(0311-83035131)。

  接到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负有交通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向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接到较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县交通运输部门和负有交通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报告。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委、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接到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报告或信息后,事发地县交通运输部门和负有交通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向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县政府提供突发事件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3.2报告内容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程度、受损和伤亡情况、发展势态、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4.3.3信息发布

  (1)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宣传中心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区宣传中心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新区官网、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新区宣传中心和各县委、县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监测管控,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事发地县委、县政府批准,参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4.1先期处置

  发生和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相关单位、部门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和用于疏运转移的交通运输工具,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采取先期应急救援处置措施;

  (2)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要求受影响区域的交通运输经营单位采取规避措施;

  (3)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4)通过当地政府或专门机构发布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公布咨询电话,对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5)加强对交通运输枢纽、重点场站、重点运输线路的安全保护和保卫;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有关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必要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过程中,现场相关人员要及时向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4.4.2指挥协调

  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超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提请省委、省政府支援,按照省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4.4.3处置措施

  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县委、县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组织搜寻、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和运输车船;

  (2)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控制,设立警示标志,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3)调集人员、物资、设备、工具,对突发事件造成影响进行消除,对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抢修、抢通或搭建临时性设施以满足交通运输正常运行需要;

  (4)采取控制、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必要时请求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启动联合机制,联合开展应急处置;

  (6)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动员和自救互救;

  (7)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开展情况;

  (8)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客观的向社会和媒体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其他有利于控制、减轻和消除危害的必要措施。

  4.5 应急响应结束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由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新区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4.6 善后与恢复

  4.6.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县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6.2调查与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调查的,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突发事件教训。

  (2)发生较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由新区管委会委托新区规划建设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新区管委会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一般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由事发地县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突发事件调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纳入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4.6.3恢复

  恢复工作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筹指导,新区各部门和各县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坏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等公共设施。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

  5.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新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新区、县、乡镇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承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5.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有交通运输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5.1.3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各乡、镇和社区、村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县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

  5.1.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5.2 财力支持

  5.2.1新区所需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经费,由新区本级部门提出,经改革发展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支出,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依法设置。各县也应设置应急救援资金,用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5.2.2鼓励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2.3建立健全新区财政支持的突发事件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支持、引导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形成健全、完善、高效的巨灾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物资装备

  5.3.1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牵头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改革发展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安全监管局会同改革发展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确保救灾物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3.2新区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供给。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新区本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突发事件领域其他有关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各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以及突发事件领域其他有关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6.2 预案演练

  6.2.1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2.2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6.3 预案修订

  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6.4 奖励惩罚

  6.4.1公民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县委、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6.4.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新区有关部门,各县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7.3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规划建设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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