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日前,河北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明确了社区(村)、街道(乡镇)、县(市、区)、设区市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的职责范围和成立要求,规定村(居)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物业纠纷的排查调解;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区域内较复杂的物业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人口总量大、密度高、物业纠纷多发的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司法局要坚持因地制宜,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依托综合性人民调解组织,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设区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意见指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应注重从退休住建干部、法官、检察官等人群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参与重大疑难物业纠纷调解。
按照意见,人民调解组织将坚持定期排查与重点时期排查、普遍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月、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物业纠纷排查工作,发现一起、登记一起、调解一起,构建基层为主、分级负责、依法高校、多方联动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格局。同时,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物业纠纷的走势、特点和规律,对调解难度大、影响面较广、情况较复杂的纠纷,应及时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还将加强事前预防,对在排查中发现的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纠纷,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第一时间采取疏导、化解的同时,立即向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防止矛盾激化。
此外,意见还规范了物业纠纷调解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等纠纷;明确为物业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要求,要求建立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具体工作机制;强化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保障,包括联席会议、业务培训、工作宣传和场地经费等内容。(河北日报记者尹翠莉 通讯员李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