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垃圾分类”进入法治时代
我省“垃圾分类”进入法治时代。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类标准一直是各方关注焦点。条例明确为“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同时,以通俗语言进一步厘清各类名称,比如“厨余垃圾”即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破解垃圾分类“先分后混”痛点,条例从专项规划、土地供应、设施选址、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并通过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个环节要求和法律责任,促进全程分类管理体系建立,打通瓶颈。条例确立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都要承担起责任,包括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引导、设置和维护垃圾投放设施、监督纠正不当行为等。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条例还对特殊分类作出明确规定。
“看得见的人管不了,管得了的人看不见。”破解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处罚难,条例以立法形式首次全面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日常管理,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条例强化全程分类刚性约束,规定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1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0万元;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源头减量是当前垃圾分类管理的薄弱环节。条例从生产、消费、办公等多个角度出发,对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快递外卖包装、宾馆住宿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办公用品减量提出明确规定。比如,有固定门店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提供一次性木质筷子,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条例还首次明确了家庭在垃圾分类中的责任,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生产者责任。对个人垃圾分类行为采取正面激励和反面惩戒措施,违反分类投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条例,我省将分步、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我省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约5万吨/日,今年全省集中建设42座生活垃圾焚烧厂和一批餐厨垃圾处理厂,建成后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将主要以无害化焚烧为主,年底将实现每个设区市一座以上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河北日报记者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