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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2020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券的通知

2020-07-14 16:29:48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安新区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河北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面向雄安新区有关企业发布申领通知。

  一、科技创新券定义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范围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对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以下机构或其所属的研发平台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三)京津冀互认的开放实验室;

  (四)国家驻冀科研机构;

  (五)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

  (六)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三、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

  创新券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有效期内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无不良诚信记录;

  3.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

  (二)重点支持对象

  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创新券重点支持对象:

  1.高新技术企业;

  2.河北省科技厅认定的创新英才所在企业;

  3.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省级及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依托企业;

  5.省级及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所在企业;

  6.河北省科技厅确定的其它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支持范围

  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四、申领与使用

  (一)企业申领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信息平台(河北省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多次申领。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0万元,重点支持对象每年累计申领额度上限为15万元。创新券每次限按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0%申领。企业登录信息平台,填写《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附件:

  (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加盖公章。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2)创新服务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3)服务收费价格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明码标价的创新服务,应提供价格收费标准、非创新券服务的实际收费佐证材料。

  (4)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诚信承诺书(附件2、3)。协助“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备案有关信息。涉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多个依托单位的,任意一个依托单位出具承诺书即可。

  (5)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兑付

  创新活动完成后,由企业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提出兑付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在线填写《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附件4);

  2.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3.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4.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附件5);

  创新券在申领后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出兑付申请的,须在到期前1个月在线提交延期兑付申请。

  (三)拨付资金

  根据工作安排,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将审核通过的兑付清单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兑付清单报省科技厅备案,备案通过后省科技厅下达批复,由省科技投资中心将经费拨付至雄安新区。雄安新区按省科技厅批复的兑付清单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因年度资金预算等原因未能兑付的,下一年度拨付经费。

  在向企业拨付经费前,企业如出现注销、资产查封冻结等异常情况的,雄安新区有权决定不予兑付,相应资金退回省级专项办公室。

  五、监督与管理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严格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对科研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阻挠、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1.创新券自动失效、停止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

  2.取消相应资格,省内企业或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

  3.视情形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实行限期整改;

  4.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咨询联系方式

  (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

  联系人:赵艺柯

  联系电话:0312-5620800

  电子邮箱:gfjggfwz@126.com

  (二)新区三县科技管理部门

  雄县改革发展局

  联系人:胡广学 联系电话:0312-5561156

  容城县科技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李永江 联系电话:0312-5619525

  安新县改革发展局

  联系人:王怀君 联系电话:0312-5329030

  七、补充说明

  本通知长期有效,并且无申领次数限制,请符合申领条件的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申领,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附件:

  1.《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2.《河北省省级创新券诚信承诺书》(科技型中小企业)

  3.《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服务诚信承诺书》(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依托单位填写)

  4.《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5.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结果证明材料说明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2020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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