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园林绿化作业,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等提出了明确的防尘要求。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园林绿化作业,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5厘米以上。
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要划分物料区域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物料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网等设施,并采取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要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保持车体整洁。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雾霾、大风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列入守信名单,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同时建立绿色信贷制度。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一向人民银行提供省内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记者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