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5日公布 自2020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雄安新区开工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新区成片开发建设特点,在建设过渡期为新区建设者提供优质的居住生活环境,使新区建设者更具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着力培育“雄安工匠”队伍,打造“雄安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雄安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者之家,是指在新区建设过渡期为参与新区工程建设的劳务人员、管理人员、参建单位提供的生活、办公配套服务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容东片区、昝岗片区、启动区、起步区等片区建设者之家的建设管理。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时序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以下情形应依据现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一并纳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配套或自建的临时设施项目;
2.若工程项目红线内无法满足临时配套建设需要,经片区指挥部同意,按照就近原则,在项目红线外附近临时划定一定区域建设的临时配套设施。
第四条 建设者之家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建设、便利生活、微利运营、适当补贴”的原则实施,以建设单位自建、自管为主,土地不得转租,房屋不得转让。
2.片区指挥部根据建设需要,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不低于40%建筑面积的住房和办公房屋共享有偿使用,以满足片区内工程建设需求,片区指挥部负责统筹调配。建设单位要坚持开放共享和市场化运作,承诺保本微利经营。
3.建设用地应安排在近期没有开发建设计划的区域,采用租赁方式低租金供地,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不超过10年。
4.每个片区一般建设不超过2个建设者之家,片区指挥部也可根据建设需求会同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提出增加数量,每个建设者之家规模以容纳5000—10000人为宜。
5.建设者之家应符合雄安新区《建设者之家设计技术指南(试行)》标准,功能应基本齐全,配备规模匹配的超市、餐饮、培训以及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者之家应规划有医疗卫生所、警务所以及小型消防站等设施,并交由属地政府管理使用。
第五条 明确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
1.片区指挥部负责建设者之家的整体统筹调度。
2.改革发展局负责项目立项环节的承诺制备案,改革发展局安排并审核拨付项目补贴预算资金。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者之家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规划建设局负责研究确定项目总体布局和建设、运营标准,负责项目建设方案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规范建设和运营。
4.公共服务局负责指导办理配套区商业、餐饮临时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职责。
5.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接管属地项目中警务、消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设施,对项目运营期间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保障、疫情防控等实施监管或指导,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条 建设者之家建设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建设工作:
1.片区指挥部根据建设需要,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建设指挥部同意后启动项目建设。
2.片区指挥部通过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遴选确定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要求签订建设承诺书,承诺建设标准、运行标准、建设期限、提供配套服务数量等内容,片区指挥部据此出具建设单位确认函。
3.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局申请选址意见,向公共服务局申请项目立项。改革发展局负责登记备案。
4.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审查,规划建设局审核临时用地范围后,出具带坐标的用地规划图及用地规划审查表。项目用地在已征收并已移交土地范围内,由土地储备中心与项目用地使用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用地在已征收但未移交土地范围内,由土地储备中心、属地政府(或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项目用地使用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地块的交付方式和期限、租赁期满配套服务项目处理方式等内容。
5.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后,建设单位到公共服务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局提交临时工程设计方案、BIM模型等材料,审查通过并取得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办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并按程序向公共服务局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片区指挥部应将建设者之家建设纳入片区建设的指挥调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障片区开发建设。建设单位和参建各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新区有关制度标准规范,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实行工地标准化管理,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范要求落实监管工作。
第八条 规划建设局组织片区指挥部、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新区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定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规划建设局建立绩效考核体系,会同片区指挥部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建设、运行,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承诺事项的,片区指挥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终止建设单位运营资格,提前收回租赁土地。
第九条 建设者之家应由片区指挥部明确项目期限,项目到期后,由片区指挥部提出项目续期建议,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执行。不再续期的,建设单位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场貌。建设单位因建设实际提前停止建设者之家运行的,由建设单位报片区指挥部同意后,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场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片区指挥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终止项目运行:
1.相关规划实施时序确需调整优化的;
2.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前终止项目运行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项目单位,并给予项目单位补偿。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规划建设局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