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时隔9年再重修
对颠覆性技术创新建立免责机制
时隔9年再次重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在6月2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票获得通过。条例从科技创新重点、研究管理、成果转化、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人员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省科技领域的一部基本法规,条例推进以科学技术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必将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条例细化实化科技创新链条,注重科技创新、研究管理与成果转化的有机衔接。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立足我省实际需求,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围绕先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及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组织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攻克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
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导向。条例规定,对于职务科技成果,应将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转化收入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主要贡献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十。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成果转化岗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条例还完善了人才培养引进机制,规定在开展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者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免责。省外科技人员到本省工作的,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应当予以承认,工龄连续计算。
同时鼓励协同创新,强调完善京津冀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协同创新战略规划、重大创新政策统筹衔接,引入京津优质创新要素,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园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
条例聚焦突出问题和矛盾,在科技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诚信管理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作出规定。加强科学技术安全,规定从事科技研发、引进和成果转化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科技诚信管理,明确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应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科研诚信档案,履行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等相关职责。加强新技术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应用,组织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协同攻关。
进一步完善违法违规责任。条例规定,政府未按规定安排财政科学技术经费的,由上级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记者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