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破解谁来管、管什么、资金从哪来等难题
我省首次为非煤矿山治理立法
非煤矿山治理谁来管?管什么?资金从哪来?6月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全票通过《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首次从立法层面探索破解制约矿山治理难题,填补了我省在这一领域的法规空白。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矿业大省,我省铁矿产量连续23年全国第一,但一些地区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2018年底全省共有非煤矿山2298座,目前还有责任主体灭失固体露天矿山2682处。多年来,多部门“九龙治水”式的管理方式造成一些矿山缺乏管理与监管,亟需立法推动解决这一问题。条例首次对非煤矿山主管部门进行了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此举一是使占比非煤矿山近五成的建材和化工矿山首次纳入监管范围,二是管理职责更明晰,今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从开矿到治理的全过程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刘汉春指出。
针对大量无主矿山,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无主矿山的治理工作,并首次明确治理重点区域,将优先治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无主矿山。条例还规定,主要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进行治理,可以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种植以及公益服务业等融合发展。
为破解矿山治理资金缺口难题,条例建立了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信贷支持、吸引社会各方参与、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等多元化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治理、谁受益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各方参与治理。
条例首次明确企业是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边生产、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加工矿产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时治理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此外,条例还对监管进行科技手段加持,提出建立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非煤矿山环境实施全时空、全方位动态监测,一旦遭到破坏将第一时间获知。
条例还强化法律责任追究,规定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企业未履行治理责任,逾期仍未治理的由有关部门委托具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条例将非煤矿山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为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张淑云表示。(记者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