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顺利规范进行,近日,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河北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
工作规范提出,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生产者,可以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是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合法生产者。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近三年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印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样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以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专用标志的,可以向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台账,防止滥用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对外公告: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的;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受到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河北日报记者马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