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办字〔2020〕50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地震应急预案》等
四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地震应急预案》《河北雄安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雄安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河北雄安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四个专项应急预案已经新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雄安新区地震应对机制,保障地震应急工作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开展,提高应对地震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市韧性。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2.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5《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6《河北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施办法》
2.7《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2.8《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河北省地震应急预案》
2.10《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波及新区的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火灾、地质灾害和铁路、电网、管网等重要设施损毁、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的协同联动,依托京津冀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新区与北京、天津和省内周边城市的协调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细化工作措施,部门间紧密配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震后先期处置,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新区管委会是应对本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并协助国务院、省政府处置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县政府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需求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5.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雄安新区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雄安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雄安新区发生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雄安新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
当雄安新区发生4.9级以下且有震感的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地震风险分析
依据《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提高城市抗震防灾标准,新区抗震基本设防烈度Ⅷ度(0.2g),雄安新区所处区域的断裂主要是太行山山前断裂带、徐水南断裂、牛东断裂和高阳断裂。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01-2010),可忽略发震断裂带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雄安新区及周边50公里区域范围内历史有记录的破坏性地震(4.7级以上)历史上共有9次,其中5.5级以上的有4次,分别为:
(1)1624年保定级地震(震中烈度为Ⅶ度);
(2)1658年涞水6级地震(震中烈度为Ⅶ—Ⅷ度);
(3)1679年雄县级地震;
(4)1923年高碑店5.5级地震(震中烈度评定为Ⅶ度)。
结合雄安新区现有建(构)筑物及未来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特点,雄安新区在地震灾害中需要重点防范的对象主要有:三县城区既有建筑、白洋淀水域古村落、白洋淀蓄水坝体、临淀区域可能发生的土壤液化、震后白洋淀的泄洪问题以及震后多灾种耦合带来的问题,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工程,可能受到地震影响的建筑、高铁、管廊、基础设施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指挥机构
1.1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总指挥: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总指挥: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新区震灾预防中心主任。
成员:新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宣传中心、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筹备组、震灾预防中心,雄安集团、国网雄安新区供电公司、中国铁塔雄安分公司、雄安移动、雄安联通、雄安电信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1.2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3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由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设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疏导组、调查评估组、涉外事务组、专家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气象服务保障组等。
2.工作职责
2.1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新区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实施舆情引导。
(3)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4)依据应对需要,向河北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5)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承办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运转。
(2)为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运转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
(3)负责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抗震救灾工作进度的汇总、报告、通报。
(4)组织开展日常应急检查,指导各单位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5)承担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制定地震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牵头实施;负责新区地震灾害预测预报日常监管、应急救援体系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急指挥信息平台。
(2)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地震灾害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3)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地震灾害中涉及港澳台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4)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场保供工作。
(5)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应急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道路、桥梁、轨道、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配合相关部门,协助做好灾区应急供水工作;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并组织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
(6)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和疾病预防控制,灾区防疫消杀工作,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组织在校师生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
(7)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防范次生地质灾害。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8)新区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9)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害现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
(10)新区公安局:配合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指挥协调灾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地震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灾区公安系统特殊单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等)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等工作。
(11)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加强气象监测分析,滚动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12)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地震灾后人员搜救等抢险救灾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13)新区震灾预防中心: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震后趋势判定;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和响应决策支持,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烈度评定、科学考察等地震现场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14)雄安集团:组织协调建筑施工队伍和装备,配合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15)国网雄安新区供电公司:负责受灾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所辖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害现场电力供应。
(16)中国铁塔雄安分公司、雄安移动、雄安联通、雄安电信:组织协调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保证通信畅通。
三县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县地震应急预案,负责本县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本县的地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4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地震救援;
(2)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2.5相关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震灾预防中心、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地震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震灾预防中心、消防救援筹备组、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有关专业救援队伍、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统筹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后救助和疏导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政府牵头,新区相关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地震灾害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医疗卫生组:由新区公共服务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政府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
(6)新闻宣传组:由新区宣传中心牵头,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震灾预防中心、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地震信息,客观公布灾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治安疏导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灾害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灾害现场进行保护、警戒隔离,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8)调查评估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震灾预防中心、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收集灾害现场有关物证,查明灾害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形成评估报告,提出防范措施。
(9)涉外事务组:由新区党政办公室牵头,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在地震中涉及外籍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港澳台的,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0)专家组:由新区震灾预防中心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对地震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11)交通运输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物资等。
(12)环境保护组:由新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成立,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13)气象服务保障组:由新区气象局牵头成立,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监测气象要素数据并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为灾害处置救援、人员疏散、交通运输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内容,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和预案,并报送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工作细则应包括领导机制、职责分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保障计划、联络手册等内容。
三、响应与处置
1.预防
1.1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对新区及周边区域进行主要断裂的活动性鉴定,建立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系统,为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分类提供抗震设防参数。
1.2严格落实《河北雄安新区地震安全专项规划》中建设工程抗震救灾标准,高标准抗震设防。新区抗震基本设防烈度Ⅷ度(0.20g),学校、医院、生命线系统等关键设施按基本烈度Ⅷ度半(0.30g)抗震设防,避难建筑、应急指挥中心等城市要害系统按基本烈度Ⅸ度(0.40g)抗震设防。
1.3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纳入新区数字规划平台,利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和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三维管理系统,实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全过程、全链条数字化管理。
1.4制定出台应用减隔震技术的指导意见,在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关键设施、生命线工程、应急避难场所等,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和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在重大工程应用物联网等技术加强建(构)筑物结构健康监测诊断。
2.监测预警
2.1在新区建设京津冀地震监测预警信息中心,建设测震、强震动、形变、流体、电磁等地震监测台站,构建可靠稳定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先进的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地震时间、震中、震级、预估地震烈度等信息,使新区具备本地地震预警、灾害性地震预警、警戒性地震预警和远场大震预警能力。
2.2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震灾预防中心负责收集和管理新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国家、省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新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新区管委会根据预报的震情,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合有关上级部门发布临震预报,组织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3.响应分级
新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3.1一级应急响应。地震速报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响应,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灾害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2二级应急响应。地震速报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灾害处置和救援。
3.3三级应急响应。地震速报初判为一般且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灾害处置和救援。
3.4四级应急响应。地震速报初判为一般且未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新区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由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报告程序和时限
新区发生地震灾害时,各县要及时将灾情报告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新区安全监管局:0312-5620690)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0312-5621000);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将相关灾情及时报告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新区安全监管局:0312-5620690);新区安全监管局会同新区公共服务局(0312-5620680)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及时报告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新区公安局(16633360001)、公共服务局(0312-5620680)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向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发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在20分钟内向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电话报告灾情,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发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内向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发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地震灾害,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2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县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损毁的道路、电力、通信、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配救援物资,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任务,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灾区所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做好应急准备,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4.3指挥协调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灾害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5)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4.4处置措施
(1)灾情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各工作组了解到的灾情信息。交通运输组汇总灾区公路、桥梁及相关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抢险救援组运用快速评估系统、辅助卫星、无人机等远程侦查手段,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侦查。
(2)搜救人员。抢险救援组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升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协调周边驻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灾区所在县政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医疗救援。医疗卫生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群众安置。善后处置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5)应急通信。后勤保障组联合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和灾区所在县政府提供救援人员和新区抗震救灾指挥系统所需各类应急指挥车辆、应急通信设备和应急发电设备,搭建应急通信网络。
(6)应急运输。交通运输组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证通往灾区道路畅通;协调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等运输车辆有序通行;综合调配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设备、医疗救护力量及时运往灾区,协助各工作组运输必要的人员和物资。
(7)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8)社会治安。治安疏导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震情监测、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专家组实时跟踪地震余震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开展发震构造调查,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通过开展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灾害调查等进行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基础设施抢修。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11)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新闻宣传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12)涉外事务管理。涉外事务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受灾的国(境)外人员,按程序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相关情况。新闻宣传组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抢险救援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救援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做好相关保障。善后处置组加强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3)次生灾害防御。抢险救援组、专家组、环境保护组、气象服务保障组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5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新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发生后,新区宣传中心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地震灾害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区宣传中心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应急期生活救助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地震灾害应急期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因地震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由新区公共服务局按照有关政策纳入低保范围。
5.3调查与评估
在上级地震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新区安全监管局会同新区震灾预防中心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等。会同新区公共服务局、新区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调查。
5.4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规划。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新区管委会配合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恢复重建实施。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四、准备与支持
1.队伍保障
新区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筹备组等要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新区震灾预防中心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县、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2.平台保障
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震灾预防中心等单位,建立健全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断、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加强地震预警系统监测,着力增强地震灾害预警能力,保障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
三县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抗震救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3.物资与资金保障
3.1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所需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3.2鼓励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动形成健全、完善、高效的巨灾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4.物资装备保障
4.1根据新区产业布局、规划建设和各县当前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4.2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地震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配备满足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5.通信与信息保障
新区改革发展局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组织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畅通。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6.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新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7.交通运输保障
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新区公安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新区规划建设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8.人员防护保障
8.1新区安全监管局依据《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提出建设要求,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起步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形成多等级、多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8.2各县政府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9.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地震灾害的需要,新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应对地震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10.治安保障
发生地震灾害时,新区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其他地震事件
1.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有关县政府要迅速调查分析谣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新区管委会。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震灾预防中心派出专家协助县政府平息地震传言。新区宣传中心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公安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2.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震灾预防中心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3.京津冀及周边城市发生地震
根据震情初判指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新区应急力量充裕,应急工作开展顺畅的前提下,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向震中所在地政府提供援助。
六、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新区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2.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震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震应急处置能力。地震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不少于1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
3.预案修订
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3.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3.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3.4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3.5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4.宣传和培训
4.1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4.2新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新区公共服务局应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3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委、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4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
5.预案备案
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6.奖励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预案实施
7.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雄安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雄安新区地质灾害应对机制,提高监测预防效率和应急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雄安新区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构建安全韧性城市。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2.4《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5《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2.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2.7《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8《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9《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10《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防范和应对雄安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根据雄安新区的地质特点,主要包括了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等。
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风险、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统一领导、协调应对。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新区有关部门、三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委县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新区党工委领导、管委会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地质灾害。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应对地质灾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整合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较大地质灾害和一般地质灾害4个级别。
5.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5.2重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5.3较大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4一般地质灾害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
(2)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下。
6.地质灾害风险分析
6.1地质灾害概况雄安新区地质灾害种类为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缓变性地质灾害。目前全区已查明78处一般地裂缝,其中雄县44处、容城县29处、安新县5处,潜在影响对象为林地、高铁、耕地和民房。地裂缝分布大致以三台镇—大王镇—赵口镇为界线,以北广泛发育,以南零星分布,且主要集中于容城县城附近,容城与定兴、高碑店、雄县交界区域,雄县与任丘交界区域,及在大清河、南拒马河两侧。
6.2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根据多年河北平原区地裂缝地质灾害统计分析,降水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新区每年6-9月份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80%以上,一半以上的地裂缝地质灾害在此时段加剧。因此,6-9月份是新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其中7月下旬至8月上旬是防范关键时段。
6.3重点防范区域和防治重点雄县昝岗镇张神堂村、梁神堂村、雄州镇黄湾村、张魏庄头村、南徐庄村、古庄头村、东安各庄村、大营镇文家营村、龙湾乡马务头村;容城县南张镇北张村、贾光乡北后台村;安新县大王镇大王村。
二、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指挥机构
1.1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总指挥:新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新区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宣传中心、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气象局、消防救援筹备组、震灾预防中心,雄安集团、国网雄安新区供电公司、中国铁塔雄安分公司、雄安移动、雄安联通、雄安电信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1.2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1.3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由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设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疏导组、调查评估组、涉外事务组、专家组、交通运输组、气象服务保障组等。
2.工作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
(4)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
(2)新区应急预案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等,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
(3)按有关规定,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对外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含险情)救援、应急处置等信息。
(4)组织编制和修订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组织应急资源调查,统筹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7)指导三县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8)承担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核定、报告和发布救助信息,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财物,安排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做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3)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中涉及港澳台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4)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畅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支持;负责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生活必需品等应急救援物资供应。
(5)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对市政设施、房屋建筑、交通设施沿线、燃气(天然气)管道和附属设施受地质灾害影响造成的破损排查,并及时组织抢修;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负责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负责组织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队伍,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指挥、协调有关单位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受灾人员、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
(6)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伤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督促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做好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在校师生开展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工作。
(7)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建立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台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工作。
(8)新区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9)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害现场环境的监测、监控与评价,防范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10)新区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组织维护灾害现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灾害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11)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灾害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12)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时的抢险、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13)新区震灾预防中心: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14)雄安集团:负责代建项目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协调建筑施工队伍和装备,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
(15)国网雄安新区供电公司:负责受灾范围内电力系统恢复及所辖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电力保障,及时恢复灾害现场电力供应。
(16)中国铁塔雄安分公司、雄安移动、雄安联通、雄安电信:负责组织做好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三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公布实施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本辖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灾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辖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和基层地质灾害抢修救灾队伍;组织开展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地质灾害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险情、灾情扩大;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4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灾害救援;
(2)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和新区领导批示、指示。
2.5相关应急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综合执法局、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筹备组、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公安局、有关专业救援队伍、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统筹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后救助和疏导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政府牵头,新区相关部门、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地质灾害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4)医疗卫生组:由新区公共服务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政府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新闻宣传组:由新区宣传中心牵头,新区综合执法局、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地质灾害信息,客观公布灾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治安疏导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灾害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灾害现场进行保护、警戒隔离,维持现场抢险救灾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8)调查评估组: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牵头,新区综合执法局、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收集灾害现场有关物证,查明灾害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灾害的性质,形成评估报告,提出防范措施。
(9)涉外事务组:由新区党政办公室牵头,新区党群工作部、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在地质灾害中涉及外籍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港澳台的,及时通报有关国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0)专家组:由新区综合执法局牵头,新区有关部门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对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11)交通运输组: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新区公安局、事发地县政府、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物资等。
(12)气象服务保障组:由新区气象局牵头成立,事发地县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监测事发地现场气象要素数据并提供气象预报预警服务,为灾害处置救援、人员疏散、交通运输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三、响应与处置
1.风险防控
(1)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统筹考虑、综合运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地质灾害引起的社会危害。
(2)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新区综合执法局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气象预测信息,会同新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年初拟订新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3)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
新区综合执法局结合白洋淀水域及新区年降水分布数据,实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的“三查”制度。发现险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落实避险措施
主要灾害点所在县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向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2.监测预警
2.1监测
(1)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基础数据库新区综合执法局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分析研究国内外典型地质灾害的特征,演变趋势,应对措施等,基于典型地质灾害案例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短期、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2)建立新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体系和信息化平台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建设新区应急指挥平台,统筹地质灾害、地震、气象防御等信息系统。新区综合执法局基于灾害数据库建立新区地质灾害预防体系,搭建监测预警平台,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针对主要灾害点进行全流程全方位在线管控,并与新区应急指挥平台对接。
2.2预警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1)预警级别新区目前已查明的地质灾害主要是地裂缝和地面沉降,降水是诱发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弱到强依次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表示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风险较高、高、很高,分别对应地质灾害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2)次生灾害预警在雄安新区内或周边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新区综合执法局要立即对已查明的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位置进行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发出预警信号。进行市政、房屋建筑、铁路等建设项目施工时,如果距离已知地裂缝、地面沉降位置较近,会对其产生影响的,新区规划建设局应会同综合执法局在施工前做好评估,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密切监测,根据地质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作出预警。
(3)预警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区域、预警级别、警示事项、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和有效时间、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呈报。红色和橙色预警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被授权的领导签发,黄色和蓝色预警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中国雄安官网”“雄安发布”“安全雄安”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发布。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在基层为工作人员配备高音喇叭、鸣锣吹哨、手摇警报器等必要器材,提高预警通知能力,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预警信息发布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新区管委会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新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2.3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所在地的县政府、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加强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及时发现险情、灾情并报告。
2.4解除预警措施当地质灾害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响应分级
新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3.1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启动一级响应,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灾害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2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跨县域,事态较为复杂、敏感,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地质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灾害处置和救援。
3.3三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灾害处置和救援。
3.4四级应急响应。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的一般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新区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由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地质灾害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0312-5620690)、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0312-5621000)和新区综合执法局(0312-5836002),并逐级上报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值班室(0311-87908800)、省政府值班室(0311-87902680)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311-87908255)。
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和新区综合执法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和新区综合执法局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发生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地质灾害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与灾害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县政府提供地址灾害防治治理的有关资料,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涉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的地质灾害,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
4.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涉事的单位、事发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现场,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对于初步判断为较大地质灾害、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和新区综合执法局电话报告。
4.3指挥协调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灾害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5)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4.4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县政府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4.5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新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6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发生后,新区宣传中心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区宣传中心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政府应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5.2应急期生活救助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地质灾害应急期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因地质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由新区公共服务局按照有关政策纳入低保范围。
5.3调查与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5.4恢复重建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县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由事发地的县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重大以上地质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四、准备与支持
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新区应急指挥支撑系统,结合新兴技术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GIS、数据融合等技术,会同新区有关部门搭建应急指挥信息化平台,提高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化程度和智能化程度。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逐步建立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维护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决策咨询专家、辅助决策知识等数据,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及分析决策提供辅助支持。
2.人力资源保障新区安全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政府应不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新区消防救援队伍、周边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新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任务。
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利用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充实应急力量,保证相对稳定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地质灾害监测、应急抢险等需要。
3.经费保障
3.1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所需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支出,由改革发展局依法设置。
3.2鼓励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地质灾害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推动形成健全、完善、高效的巨灾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4.物资装备保障
4.1根据新区产业布局、规划建设和各县当前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4.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配备满足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健全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5.通信与信息保障
新区改革发展局协调各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通信畅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汇总各成员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动态更新通讯录。
6.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新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组建卫生应急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医疗救治、监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7.交通运输保障
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新区公安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地质灾害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新区规划建设局应牵头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8.人员防护保障
8.1安全监管局依据《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提出建设要求,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起步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形成多等级、多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8.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8.3各县政府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9.气象服务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需要,新区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为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供气象服务和保障。
10.治安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时,新区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灾害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新区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2.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不少于1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
3.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3.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3.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3地质灾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3.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3.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3.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4.宣传和培训
4.1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4.2新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新区公共服务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3新区各有关部门和三县县委、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4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5.预案备案
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6.奖励惩罚
6.1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6.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实施
7.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雄安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雄安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及处置过程,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安全雄安、构建韧性城市提供保障。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6《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2.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8《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9《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1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11《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12《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3《河北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3.1由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处置、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3.2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3.3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3.4需要新区管委会处置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包括不明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事故灾难。发生在新区范围内的燃气突发事件、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不适用于本预案。
4.工作原则
4.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4.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4.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新区有关部门、三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4.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新区党工委领导、管委会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4.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
4.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整合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理念、技术和装备,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事故分类分级
5.1事故分类
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如下: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为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包括: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包括: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危险化学品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的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表面接触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
(6)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指不能归入上述5类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是指危险化学品的险肇事故,即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人们不希望的意外事件,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罐体、车辆倾倒或倾覆,可能但未发生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伤、泄漏等事故。
5.2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6.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分析
截至2020年4月,新区共12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中3家带储存设施(雄县2家,容城县1家);加油站110家,其中新区本级监管29家,雄县监管42家、容城县监管18家、安新县监管21家;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要分布在三县的供水、食品、有色、家具、汽车维修等行业。需重点防范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和灼伤等事故。
新区过境车辆主要通行道路为荣乌高速、大广高速、京广澳高速和112国道、S333省道、白洋淀大道、保静线、容蠡线等。随着新区大规模开工建设,人流、物流、车流不断增加,交通安全风险增加。过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需重点防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包装品破损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应对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挥机构。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与《河北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相同,其成员单位在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的职责为:
1.1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1.2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1.3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涉及港澳人员、台湾同胞的相关工作事宜。
1.4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通讯保障应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支持。
1.5新区规划建设局:参与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所辖水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转输装备及车辆等应急资源;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在建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1.6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调度新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协调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的预警工作。
1.7新区综合执法局: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1.8新区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1.9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建立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并根据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1.10新区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易制毒化学品转移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1.11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1.12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工作。
1.13国网雄安新区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1.14中国铁塔雄安分公司、雄安移动、雄安联通、雄安电信:负责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三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2.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由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设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善后处置组、新闻宣传组、治安疏导组、调查评估组、涉外事务组、专家组、交通运输组、环境保护组、气象服务保障组等。各应急工作组参照《河北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执行,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
三、响应与处置
1.风险防控
(1)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全过程安全管控,禁止过境危险品运输车辆在起步区通行。统筹产业布局,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危险化学品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
(3)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监测预警
2.1监测
(1)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2预警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1)预警级别
预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一级):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橙色预警(二级):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黄色预警(三级):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蓝色预警(四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红色、橙色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及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被授权的领导签发;黄色、蓝色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及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中国雄安官网”“雄安发布”“安全雄安”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发布。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及时报请新区管委会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县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新区管委会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2.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新区管委会。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2.4解除预警措施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响应分级
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
3.1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一级响应,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国务院、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2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跨县域、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
3.3三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三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新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
3.4四级应急响应。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新区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由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0312-5620690)和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0312-5621000),并逐级上报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管委会其他相关领导,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值班室(0311-87908800)、省政府值班室(0311-87902680)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311-87908255)。
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和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新区安全监管局)和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县政府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报告内容
报告事发地的概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等。
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事发单位控制危险源,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向事发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3)事发地县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3指挥协调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的周边城市或地区。
(5)根据处置需要,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
4.4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治安疏导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抢险救援组应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卫生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保护组和气象服务保障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后勤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抢险救援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保护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4.5现场处置要点
4.5.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爆炸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治安疏导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消防救援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周边驻军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订灭火方案。消防救援筹备组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救援小组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4.5.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治安疏导组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危险化学品抢险救援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应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调集相应的消防救援队伍、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周边驻军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6)如是化学爆炸,环境保护组和气象服务保障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7)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8)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4.5.3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治安疏导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通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所需的专家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新区周边驻军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环境保护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应急工作组实施救援方案,危险化学品抢险救援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4.5.4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治安疏导组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现场。
(4)调集所需的专家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新区周边驻军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7)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4.6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新区宣传中心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区宣传中心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4.7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4.8恢复与重建
4.8.1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县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解决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8.2应急期生活救助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期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新区有关部门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由新区公共服务局按照有关政策纳入低保范围。
4.8.3调查与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新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由新区管委会委托新区安全监管局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新区管委会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由事发地县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4.8.4恢复重建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县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恢复重建工作,由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四、准备与支持
1.人力资源保障
1.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新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立完善新区、县、乡(镇)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新区安全监管局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运输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1.3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各乡(镇)和社区、村要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在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
1.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引导、强化服务,积极支持和规范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告、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2.经费保障
2.1新区管委会、各县政府所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支出,由改革发展局依法设置。
2.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2.3各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企业通过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移风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物资装备保障
3.1根据新区产业布局、规划建设和各县当前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3.2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物资政府采购、收储轮换、调剂调用机制,提高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分类分级保障能力。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要探索利用预签合同、灾害保险、落实税收政策、设立基金等多种经济手段,建设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实现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应急物资。
4.通信与信息保障
新区改革发展局组织中国铁塔雄安分公司、雄安移动、雄安联通、雄安电信等有关企业配合,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新区各部门、各县要掌握本系统、本辖区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
5.医疗卫生保障
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交通运输保障
新区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新区公安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人员防护保障
7.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和员工劳动保护,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7.2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按照《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要求,推进起步区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形成多等级、多类型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7.3各县政府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7.4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8.气象服务保障
新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9.治安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新区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为救援队伍顺畅开展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社会治安稳定有序,阻止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新区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2.预案演练
2.1新区安委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至少每2年开展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2.2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3.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3.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3.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3.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3.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4.宣传和培训
4.1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范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4.2新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新区公共服务局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3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委、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4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培训,普及广大从业人员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救援素质和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
5.预案备案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雄安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6.奖励惩罚
6.1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6.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实施
7.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雄安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雄安新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6《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7《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8《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9《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10《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雄安新区范围内造成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1.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职责,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决策部署;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新区范围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救助工作。
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2.1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综合性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督促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决策部署;负责自然灾害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负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生活需求,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期安置、冬春期间生活救助等灾后救助工作;指导做好民房恢复重建;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牵头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2.2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中涉及外籍人员相关工作事宜。
2.3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中涉及港澳台同胞相关工作事宜。
2.4新区改革发展局:建立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被征用物资、劳务等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会同新区安全监管局做好中央、省和新区三级救助资金及应急救助资金拨付工作;及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2.5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应急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2.6新区公共服务局:统筹社会救助和慈善捐赠工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2.7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8新区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对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监控网络虚假言论及负面舆情,加强舆情引导处置;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2.9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污染现场大气、水、土壤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2.10新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管控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确保救灾物资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2.11新区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2.12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2.13新区震灾预防中心: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开展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2.14其他部门、单位在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专家组
新区成立专家组,对新区减灾救灾工作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新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4.各县协调机构
各县建立健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成立减灾委员会,发生自然灾害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救助工作。
三、灾害救助准备新区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新区规划建设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减灾委员会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受灾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信息报告
1.1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自然灾害报告后,立即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0312-5620690)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0312-5621000),并逐级上报至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领导,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值班室(0311-87902680)和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0311-87908255)。
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向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新区安全监管局、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报告。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室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省政府值班室报告。
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发地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1.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新区安全监管局和受灾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新区安全监管局立即向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灾情稳定后,新区安全监管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1.3对干旱灾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1.4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和三县减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新区安全监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新区安全监管局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处置针对雄安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应急响应由高到低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先期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助工作:控制并监测灾害现场,防止灾害继续扩大;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并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放灾区附近的安全应急避难场所,集中安置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务;维护好灾害现场和救助场所内秩序;按要求收集并报告灾情信息。
2.响应分级
2.1 Ⅰ级响应
2.1.1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4)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0%以上,或20万人以上;
(5)新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中涉及社会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他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需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救助工作的;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7)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2.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启动Ⅰ级响应。
2.1.3响应措施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县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协调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与国家、省派出的工作组领导前往灾区了解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3)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4)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同时,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有序赴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5)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报道。
(6)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2 Ⅱ级响应
2.2.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4)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30%以下,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新区范围内,发生事故自然灾害事件中涉及社会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他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需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7)党工委、管委会或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2.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2.2.3响应措施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及有关受灾县相关人员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制定对灾区的应急救助各项措施。
(2)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工作组,指挥和协调受灾地区应急救助工作。
(3)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4)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3 Ⅲ级响应
2.3.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新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中涉及社会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他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需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6)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7)党工委、管委会或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2.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2.3.3响应措施
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县相关人员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4 Ⅳ级响应
2.4.1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新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件中涉及社会群众的伤亡、紧急转移安置和需开展紧急生活救助等情况,其他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需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的;
(6)党工委、管委会或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2.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2.4.3响应措施
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新区管委会、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共同承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
1.过渡期生活救助
1.1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新区有关部门、专家及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1.2新区改革发展局、安全监管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1.3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筹集救灾款物。
1.4灾害发生半年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灾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5新区安全监管局、公共服务局负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1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改革发展局组织受灾县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2受灾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新区安全监管局和改革发展局备案。
2.3根据受灾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新区安全监管局会同改革发展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2.4新区安全监管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新区改革发展局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3.1恢复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由新区规划建设局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统一实施。
3.2重建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3.3新区规划建设局会同新区安全监管局根据各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灾后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受灾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倒房情况报新区规划建设局。
3.4新区安全监管局收到受灾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相关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核后下达。
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3.6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并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3.7由国家或河北省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
(1)新区改革发展局、各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各级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捐赠救灾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4)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风险分担机制。
2.物资保障
(1)统筹规划新区全域应急救助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新区、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的多层次储备体系。建立代储、征购机制,实现社会仓储、物流资源的整合,实现物资储备社会化,形成与雄安新区发展相适应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储备规模。
(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新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助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建立雄安新区与京津冀区域救灾物资援助联动机制,加强中央救灾物资代储管理。
(5)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建设1个中心、N个分中心的新区救灾物资储备库模式,形成覆盖全新区救灾、捐赠物资仓储网络。
(6)完善部门合作机制,新区安全监管局协调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对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和调配满足受众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生活类物品、救生类物品、医用物品、取暖照明类等救助物资。
(7)健全社会捐赠物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应急救灾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8)建立物资征用及补偿机制。在自然灾害救助期间,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或县减灾委员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设备设施保障
(1)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新区及各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的统一指挥调度。
(3)铁路、公路、航空部门(单位)要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灾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4)新区安全监管局会同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5)各县政府、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落实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管理、维护等有关工作。
(6)自然灾害发生后,由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7)新区、县两级财政行政部门对避难场所的日常运营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鼓励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保证避难场所灾时的安全运营、物资供应和志愿者服务保障。
4.通信和信息保障
(1)加强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建立先进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2)完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新区、县、乡镇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 建立灾害预防、评估以及灾害应急救助辅助决策系统。
(5)建立灾害救助数据库,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和快速评估系统,提高灾情信息会商、分析、研判、评估能力。
5.人力保障
(1) 完善新区和县级自然灾害救助专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参与救助工作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对专家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以便发生灾害时能及时组织联系相关领域重要专家。
(3)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机制。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新区、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村(社区)配备数量充足的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4)建立健全专业救援队伍力量,并建立专业队伍联动机制。
(5)加强基层救援力量建设,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展开自救互助,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科技保障
7.1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2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新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
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新区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2.预案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
3.预案修订
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上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3.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3.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3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3.4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4.预案备案
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5.预案实施
5.1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2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