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会现场。见习记者何珊 摄
5月20日,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河北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河北省政府同意,由河北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十部门联合印发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起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
办法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内容。
细化了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概念。由赔偿权利人按照法定职能行使损害赔偿权利,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议定的索赔资金、赔偿义务人自愿支付的赔偿金、环境公益诉讼经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调解确定的赔偿资金。
界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适用范围。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编制、修复后评估等合理费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环境监测等必要费用。
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程序。收缴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入“其他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经费支出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方案(含绩效目标)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厘清了各有关部门职责。其中,赔偿权利人指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使用管理、绩效监控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资金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资金,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加快实施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提供制度保障。(见习记者高维佳、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