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办字〔2020〕44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
通 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
《河北雄安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程》以及《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雄安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雄安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职责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部署的重要任务。做好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审核。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及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增加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是坚持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程序、职责权限履行审核及审查职责,确保审核程序互相衔接、运行畅通。三是坚持协调配合。新区各级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机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审核及备案流程,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高效。四是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单位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备案机构及时进行审查,及时纠正错误。
二、合法性审核范围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均要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本单位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工作考核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涉密文件、检查、行政追责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合法性审核程序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单位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单位确定的审核机构或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核。新区管委会及各部门、各县政府分别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统称“审核机构”)。新区党群工作部作为新区管委会的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以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新区各部门要明确相应工作组,负责审核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各县政府的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先由本单位的审核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核,再报新区管委会;新区党政办公室审核后,认为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批转新区党群工作部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送审的、经新区党政办公室批转的合法性审核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区党政办公室合法性审核签。
(二)起草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反馈情况等内容)。
(四)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主要依据对照表。
(五)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加盖部门公章或由负责人签字)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
(六)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1.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报送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会签的,要报送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2.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实利益,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报送听证笔录;
3.因涉及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实施日期。
(八)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有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主要审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资、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有无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内容。
(九)负责起草工作的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
(十)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四、合法性审核内容
(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2.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4.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6.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7.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8.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期限:
1.自审核机构收到审核所需全部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
(三)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1.认为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不同意见”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2.认为存在一般合法性问题,修改后可符合合法性审核要求的,提出“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并明确修改意见;
3.认为存在重大合法性问题的,可作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备案审查程序
新区管委会、新区党政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日内由起草单位报送新区党群工作部,由新区党群工作部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备案。各县政府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新区管委会备案。各县政府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备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构”)。新区党群工作部作为新区管委会的备案机构,负责审查各县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各县政府的备案机构负责报送备案各县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由各县备案机构径送新区党群工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和各县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作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决定,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内容滞后、配套缺位、制度缺失等问题。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报送的备案审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以上材料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PDF格式。
每年12月底前,备案机构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新区党群工作部备查。
六、备案审查内容
(一)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3.是否违反制定程序;
4.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交叉或者矛盾;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由新区党群工作部通知制定单位停止执行,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的,由新区党群工作部通知制定单位限期纠正;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新区党群工作部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新区管委会决定。
制定单位应当自接到新区管委会或新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新区党群工作部。
七、组织领导
各县政府、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规定,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县政府、新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审查工作经验,梳理问题,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新区党群工作部将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各县政府备案报告格式
2.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