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亮点解读
创新建立五级河湖长制度体系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于3月22日起施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部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笔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坚持规划先行强化刚性约束
条例专章规定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规划具体内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域岸线管控、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等要求,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与“三条红线”相衔接,严格规划审批、变更程序,增强规划执行刚性。同时为提高规划实施针对性,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创新确立了河湖保护名录制度。
优先推动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
条例针对我省河湖水资源短缺、水生态脆弱等突出问题,将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贯穿条例始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节约用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水系连通、严格工程审批等一系列措施,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把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中统筹推进,着力加强河湖水系自然生态保护。
强化河湖治理恢复河道功能
条例将河湖治理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条例强调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严格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统筹兼顾群众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着力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加大清理整治力度。严格规范采砂行为,要求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实行严格的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明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八种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河湖管理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同时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损害防洪工程设施,影响、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弃物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推进两区建设和大运河保护
河北地处京畿重地,担负着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重要政治任务。条例在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加强生态修复的基础上,专门作出规定,承德、张家口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生态环境。
大运河主河道流经河北省东部,连接廊坊、沧州、衡水、邢台和邯郸5市21个县(市、区),其重要历史文化资源亟须保护。条例规定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
条例把我省有关规定和各地实践经验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在四级河湖长制的基础上将村级纳入其中,创新五级河湖长制组织体系,乡级以上设总河湖长。进一步发挥河湖长制重要作用,条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河湖巡查,强化督办问责,建立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机制,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使河湖长制成为河湖保护和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河北日报记者 周洁 通讯员 张国琛 高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