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雄安新区一大批项目将开工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防控任务艰巨,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防范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五条规定:
一、发生两次一般或一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单位,5年内不得在新区范围内参与建筑施工项目的投标。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或主要相关负责人一律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依规按上限从严处罚。
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严禁在新区范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程序列入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
河北雄安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