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工地等单位食堂餐饮安全,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提示:
一、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疫情防控的重要阵地,餐饮安全将为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单位食堂餐饮安全,认真研究部署,狠抓任务落实,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加强单位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工作,严禁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经营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在食堂饲养和现场宰杀禽畜动物。
二、单位食堂在正式供餐前,要对库存的食材特别是节前贮存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彻底清查,对冷藏冷冻设备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有超过保质期、未按保存条件贮存或出现霉烂、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销毁处理。
三、食品加工制作要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消毒、留样等制度,餐饮具使用前必须彻底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四、严格食堂环境卫生治理,按规定开展通风、清洁、消毒工作。对进入食堂的从业人员、就餐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防护提醒,积极宣传防控知识。严格从业人员和就餐人员健康管理,食堂员工要符合健康管理各项要求,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视疫情发展,必要时每餐前进行检查,监测并记录上岗人员体温,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要立即离岗就诊。从业人员应佩戴口罩上岗并及时更换,制备食物前要做好消毒工作。
五、疫情防控期间,要科学合理安排轮流就餐时间,压缩每餐就餐人数,减少人员集聚,就餐期间减少不必要的交谈并缩短就餐时间,视情况可采取分餐配送,食品成品分装的场所环境应符合要求,盛放食品的容器应经过消毒,运输设备要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要防止食品的交叉污染,食品保存的温度和食用时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使用发芽土豆、新鲜黄花菜、野生蘑菇等加工食品,不得使用《药食同源目录》之外的中药材制作食品。
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各级防控指挥机构供餐单位的管理,由外单位供餐的,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为奋战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护和工作人员筑牢餐饮安全防线。
八、各单位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扎实做好本单位食堂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