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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突发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1-30 19:01:12 来源: 雄县公安局微信公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区党工委和新区公安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对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

  (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八)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

  (九)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投案自首,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仍进行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

  四、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雄县公安局防控工作办公室:0312—5811215

  雄县公安局

二0二0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 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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