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新区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管理规程(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管理规程
(试行)
规划建设局、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
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中“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雄安新区”的总体要求,实现“统一规划、全程监管、责任清晰、良性竞争”的建设目标,提升建设行业监管与服务效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等文件要求,强化政府监管服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全周期、全覆盖的建设工程智能监管体系,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依托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政府监管系统),实现对工程建设依法依规的综合监管与服务。监管系统同时为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公共服务、综合执法、安全监管、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工程监管协同服务,为创建“五全工地”(管理全智能、施工全绿色、现场全无废、人员全培训、廉政全覆盖)、“五零工程”(安全零事故、质量零缺陷、工期零延误、环保零超标、监管零遗漏)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配套建设符合《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13(J)/T8312—2019)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信息系统),并与政府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执法部门通过政府监管系统获取各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管数据,实现对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和绿色施工责任的监督。
第五条 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符合国家以及雄安新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规定,且应对所有用户进行统一身份认证,实现分权分域管理。
第六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政府监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雄安新区内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安装范围和要求
第八条 所有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进场前原则上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并按照新区规划建设局的要求完成项目信息系统与政府监管系统的接口联调。项目信息系统上传的数据内容、物联网设备布设应满足本规程及《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数据接入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工程机械(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技术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工程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项目信息系统应满足雄安新区公共安全、公共服务、综合执法、质量监督、生态环保、应急救援和民生保障等相关部门的监管需求,实现数据共享、实时更新、权限分明、管理有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停用项目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雄安新区发改部门应适时提出有关工程概算调整标准和意见。
第三章 工程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一)工程建设单位是项目信息系统的责任主体,对项目信息系统建设实施进度、建设质量、预算费用等管理负总责。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项目信息系统的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预算费用,并列入技术评审内容。
(三)工程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宜明确项目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工作责任、范围及预算。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责成总承包单位作为项目信息系统的实施主体。对无总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作为项目信息系统的实施主体。
(五)工程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按照政府监管系统要求上报监管数据。
(六)实施主体负责项目信息系统的建设、安装、调试,并确保项目信息系统、物联网各类传感器设备以及视频会议终端等正常运行,并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将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到政府监管系统。
(七)实施主体应安排专人值守,每天对项目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硬件损害、功能失效等,应立即联系维修,并报告政府监管系统的运营单位。
(八)工程建设单位应指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作为项目信息系统的应用主体,按时、准确填报政府监管系统要求上报的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的考核工作。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上报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与其参加雄安新区工程建设的招投标评分相挂钩。
第十四条 在项目开工后,新区规划建设局应指派巡查监督人员定期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数据上报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系统失效或项目数据上报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况,应及时通报。由于建设单位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可令其停工,同时纳入考核记录。
第十五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应利用政府监管系统加强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日常管理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制度,形成分级负责、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管理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规划建设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