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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1-24 17:18:13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县、容城、安新县委和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工作方案》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责任分工不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完善招投标体制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保障“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着力解决制度不完善、责权不匹配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加大对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诚信公正、竞争择优的市场机制,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格局,确保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结果公正可信、项目质量可靠,为创造“雄安质量”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质量第一。把创造“雄安质量”摆在首位,把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贯穿招投标全过程,服务雄安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大局。

  ——坚持权责对等。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决策机制,明晰招标人、投标人权利和责任,强化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自主权和主体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招投标活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全面系统排查,分析问题根源,抓好整改落实,堵塞管理漏洞。

  ——坚持务实高效。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急用先行,注重招投标制度的实用性,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招投标监督管理水平

  1.凝聚招投标监督执法合力

  加大综合监督部门对招投标项目招标条件把关和过程合法性的横向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行业政策和技术规范对招投标活动的纵向监督作用,招标人的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报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抽查检查机制,通过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凝聚监督执法合力。

  2.加大工程招投标审计监督力度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加强招投标领域廉政建设

  加强对招投标领域工作人员,特别是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通过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形式,引导工作人员敬畏法纪,筑牢思想防线。加大对招投标活动有关职能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的监察力度,落实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并强化问责和责任追究。

  4.加强招投标领域人员队伍建设

  落实招投标活动综合监督部门(公共服务局)、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局)、招投标活动服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配置,探索招投标领域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员管理新模式,逐步建立人员稳定、权责清晰、专业高效的招投标服务和监督队伍。

  5.加快招投标活动场所建设

  利用现有资源,加快配置与新区招投标交易体量相匹配的空间充足、硬件软件设施配套的招投标物理场所,实现隔夜评标和大量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集中进场功能。高起点高标准推进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作,构建规范的招投标体系,满足新区大规模建设要求。

  6.提高招标人内控管理水平

  完善招标人内控管理制度、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发包制度,加强从业机构、人员(包含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人代表等)以及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体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二)认真做好招投标前期准备工作

  7.严格把控设计深度和造价

  对通过“一会三函”方式简化招投标前期审批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深度应满足招投标阶段需要,初步设计图纸或施工图纸中应当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程。招标人应当合理考虑新区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一同公布,如不能同时公布,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5日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公布。

  8.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科学设定资质业绩要求和评标办法,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清单、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应当载明主体和关键性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鼓励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对因技术复杂无法确定招标控制价的项目,可试行分两阶段招标的管理办法。

  9.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行为

  “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雄安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法定发布媒介,信息发布时间以“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准。招标人还应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招标人在以上发布媒介入口提交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后,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告及公示期间,按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三)科学合理组织实施招投标

  10.推行招标计划预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应急、抢险等紧急用途之外,招标人可以编制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等在内的招标计划,可以于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10日前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招标计划公布后,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更新,不得有实质性变动。

  11.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落实招投标法中有关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规定。已经预公示招标计划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经行业主管部门界定属于采购标准通用设备、材料的,或者使用技术方案简单、工期较短、季节性强的小型工程的,最短不得少于10日。

  因完成国家、省重点项目推进计划,需进一步压缩投标文件编制时间的,招标人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申请材料,提交新区管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实施。

  12.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

  逐步完善升级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与国家和省级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保障招投标活动便捷、高效、公开、透明。

  13.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分工需要,其中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京津冀区域内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或者行业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外部专家,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代表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与中级及以上职称同等专业水平。雄安新区行政职能单位的公职人员不能注册评标专家库。

  14.加强招投标主体管理

  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招标人代表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在评标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背景、特点和需求,并在评标过程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说明。招标人代表提供的信息和介绍说明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误导性,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随评标报告记录在案。

  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代表)应当在评标前宣读评标纪律、评标流程以及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法律情形,评标开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退出评标区域,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工作。

  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量化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见证人员行为。开标、评标环节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见证人员无权终止评标,应当认真负责地见证并真实记录整个评标过程,及时将异常情况报送行政监督部门。

  15.完善推广评定分离机制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以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20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

  16.加强中标信息公示力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定标结束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文件发布的媒介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所有被否决的投标,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在公示中标人的同时,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评分或者评标价,对于被否决的投标,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原因。

  17.规范合同签署工作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确保标的、价款、质量、建设周期等主要条款与投标文件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开合同订立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加强招投标履约管理

  18.严格合同履约管理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终止和解除、违法行为处理、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人和中标人信用记录。

  19.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执业人员行政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20.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可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团队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同时服务于同一项目的行政监督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的任意2家。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逐步探索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责任分解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分工

  加大对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监督力度和深度,实现监管全覆盖,使综合监督和行业监督有机融合,形成监督合力。强化招投标各参与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督职责,新区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新区招投标市场环境是一项长期任务,新区各部门要认真排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薄弱环节和空白盲区,对发现的行业共性问题、突出问题进行研究,出台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的行业监管制度,建立行业治理长效机制。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有关的非涉密信息。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的动态考核,督促招标代理机构提高委托代理能力和水平。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

  附: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 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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