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切实保护雄安新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每年的10月20日至次年的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为雄安新区境内所有林地及白洋淀湿地内的芦苇草甸分布区。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淀区;
(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爆破作业;
(六)其它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群,监护单位和个人要落实好监护责任,此类人群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由监护单位和监护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严禁阻挠防火执勤人员工作,妨碍森林防火管理的行为。阻挠防火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春节日益临近,是火灾的高发期、易发期,望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特此公告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