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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9-12-20 17:10:46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雄县、容城、安新县委和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

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全面提升监测预警、预防救援、应急处置、危机管理等综合防范能力,坚决防控可能影响雄安新区高标准建设的全局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雄安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建设安全雄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雄安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新区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则

  1.2.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新区党工委及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1.2.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事发地县委、县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1.2.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新区党工委领导、管委会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应急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程度。

  1.2.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基层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2.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推动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公共安全科学技术运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事件分类

  1.3.1自然灾害。雄安新区位于华北平原北部地震活动相对较弱地区,但距离三河—平谷、唐山、邢台大地震震中分别为150公里、210公里和240公里,具有潜在的地震、地质灾害风险,特别是既有建(构)筑物抗震能力弱,发生地震时可能对建(构)筑物造成严重破坏;地处太行山东麓、冀中平原中部、南拒马河下游南岸,域内有白洋淀和多处古河道,属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存在诸多产生突发事件的自然条件;整体地势较低,大部分区域海拔小于10米,遇大面积强降雨时,有可能形成大范围的洪涝灾害。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森林面积共约86万亩,森林覆盖率达40%,未来将实现3公里进森林、1公里进林带、300 米进公园的目标,未来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艰巨。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3.2事故灾难。雄安新区建设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是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一方面,各类增量安全风险持续增加。雄安新区将承接符合新区定位的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高起点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高端高新产业,随着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广泛应用,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大量涌现,安全风险防控将面临新挑战;大规模开工建设期间,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风险将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各类存量安全风险依然突出。雄安新区三县原有的城乡基础设施、社会治理体系的承载能力与设立新区后持续增加的承载规模和质量之间的矛盾突出;传统产业小而散,设计标准低,技术装备落后,安全基础薄弱;传统产业与新区发展定位不相适应,生产经营变更还会带来新的安全风险;白洋淀景区作为雄安新区著名的旅游景点,水上交通比较繁忙,存在水上安全风险。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上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3公共卫生事件。雄安新区作为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将建设成为京津冀世界级城市群的重要一极,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将日益频繁,特别是随着区域综合交通网络的建成,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将提高。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3.4社会安全事件。雄安新区将重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总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等北京非首都功能存量,积极承接符合新区定位和长远发展需要的北京非首都功能增量,外来人口大量涌入,流动人口大幅增加,社会稳定压力将不断增大。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潜在的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1.4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新区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报请上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的紧急事件。

  1.4.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报请上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应对的紧急事件。

  1.4.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调度多个部门、县、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1.4.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河北省制定的分级标准执行,在雄安新区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部门和各县、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应急预案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部门和各县、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是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各县、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该类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和县委、县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临时党组织方案,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新区组织指挥机构

  2.1.1新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新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作为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协调新区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组织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主任: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派出机构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新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应急委日常工作。

  2.1.2新区专项指挥机构

  针对各种类型突发事件,视情况设立新区专项指挥机构,在新区应急委具体指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雄安新区应对不同种类突发事件,常设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应包括:

  自然灾害类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等;

  事故灾难类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等;

  公共卫生类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等;

  社会安全类的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舆情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等。应对专项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详见附件7.1。

  2.1.3新区工作机构

  新区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新区应急委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主要职责为:

  (1)新区安全监管局承担新区层面应急管理的综合性工作,组织编制新区总体应急预案和预案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各级各部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指导新区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开展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牵头实施,会同新区改发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2)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传达上级相关指示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牵头负责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事件中涉及港澳台同胞相关工作事宜。牵头负责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应急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保障突发事件防控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被征用物资、劳务等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牵头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通信网络事故、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防灾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应急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牵头负责建设工程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燃气事故、供水突发事件、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新区公共服务局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灾后疫情防治工作。牵头负责水旱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养殖类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8)新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管控工作;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确保救灾物资车辆、救灾人员通行。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应急处置工作。

  (9)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其他应急工作中负责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建议,做好污染现场大气、水、土壤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牵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重污染天气应急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0)新区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监控网络虚假言论及负面舆情,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牵头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1)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并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2)新区震灾预防中心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震后趋势判定;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和响应决策支持,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烈度评定、科学考察等地震现场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承担辖区内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13)新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气象保障,为突发事件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在新区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支持。

  2.1.4现场指挥部

  新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视情可由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宣传中心、雄安集团以及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消防救援筹备组、气象局、震灾预防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灾害所在地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等担任。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情报信息、群众生活、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社会治安、调查评估、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涉外事务、专家支持、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工作组。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委、县政府参照新区做法,设立本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本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各县党委、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新区以及各县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新区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

  3. 运行机制

  新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3.1.1全方位防范各类风险。推动防震减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城市抗震设防能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3S”等信息技术,提升白洋淀流域防洪调度的现代化水平。推进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千年秀林全方位、立体化、无盲区的动态监测。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监管措施,严防增量安全风险、降低存量安全风险。把健康融入新区规划建设全过程,打造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健康中国战略样板之城,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风险排查机制,提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和能力,着力防范化解社会领域重大风险。

  3.1.2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新区管委会组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新区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抄送安全监管局。各县政府参照新区管委会做法执行。

  3.1.3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并向新区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1.4全面识别城市建设风险。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实名制”原则,对城市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城市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平台,绘制“红、橙、黄、蓝”四色等级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全面开展新区综合性规划、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前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逐步推进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风险评估论证工作,加强新区在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应用及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安全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

  3.1.5统筹推进应对突发事件基础能力建设。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北雄安新区起步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打造“智慧雄安”,基于CIM技术和物联网设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物、地下管网进行实时监控,加强新区自然灾害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新区灾害风险预测能力。新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新区安全监管局和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新区有关部门及有关县政府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红色等级(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2)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新区管委会或经管委会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发布前要进行严格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一级、二级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被授权的领导签发,三级、四级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或预警信息发布部门或单位的分管领导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各县发布预警信息时参照新区有关要求执行。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停市、停运等措施;

  有关县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县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县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新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设置四级应急响应: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应急响应由特定类型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启动,视情况可报请启动省级、国家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3.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及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由新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新区一级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事发地区县级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一级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省级有关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新区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2二级响应:发生跨县域、跨部门,事态较为复杂、敏感,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新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新区二级响应。二级响应启动时,新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3.3.3三级响应:发生其他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新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新区三级响应。三级响应启动时,按照突发事件类型,新区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3.3.4四级响应:发生超出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县、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新区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由新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政府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上报请求救援。新区应急委办公室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1)各县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向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县政府的同时要报送县应急管理局,报送新区管委会的同时要报送新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经济损失情况、生产经营受影响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委、县政府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3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委、县政府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2小时内报告省委、省政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委、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 2小时。突发事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新区安全监管局、各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3.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乡、镇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4.3指挥协调

  需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新区应急委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所在县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新区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超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处置能力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提请省委、省政府支援,按照省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

  3.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委、县政府以及新区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县政府以及新区有关部门设置的救援救灾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委、县政府以及新区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政府机关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详见附件7. 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做好衔接。

  3.4.5信息发布

  (1)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宣传中心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新区宣传中心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新区官网、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新区宣传中心和各县委、县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事发地县委、县政府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新区应急委或其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县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5.2调查与评估

  (1)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县委、县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报告。

  (2)新区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党委、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本行政区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由应急委办公室汇总后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3.5.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筹指导,各县作为恢复重建工作主体,组织灾区群众广泛参与,引导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新区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铁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必要时组织其他县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新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新区统一领导组织实施。

  4. 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新区消防救援筹备组加强新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县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新区承担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草等职责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4.1.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加强与周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抢险救援突击队作用,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军地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

  4.1.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4.1.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新区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6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与合作机制。促进新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与外界先进应急救援队伍的交流学习,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合作机制。

  4.2财力支持

  4.2.1新区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新区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经费,由新区有关部门提出,经改革发展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新区本级部门预算。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援救灾的支出,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依法设置。各县也应设置救援救灾资金,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救援救灾工作。

  4.2.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2.3新区改革发展局牵头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4.2.4鼓励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2.5建立健全新区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支持、引导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形成健全、完善、高效的巨灾保险市场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4.3.1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牵头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改革发展局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安全监管局会同改革发展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确保救灾物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2新区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供给。

  4.4科技支撑

  4.4.1新区有关部门、各县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新区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培育相应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强化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运用;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4.2建立健全新区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建立新区、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并与省应急指挥平台实现有效衔接。

  4.5通信保障

  打造地上地下全通达、多网协同的泛在无线网络,形成高标准、高质量的新一代信息通信网络。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新区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雄安集团数字城市科技有限公司、雄安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有关企业配合,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通信畅通。新区各部门、各县要掌握本系统、本辖区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

  4.6医疗卫生

  新区公共服务局负责建立突发事件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新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政府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7交通运输

  新区规划建设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新区公安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8气象服务

  推动气象观测、预报、服务与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新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处理、分析预测等服务。

  4.9治安维护

  新区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持现场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救援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5.1.1新区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按程序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新区各县及负有应急管理职责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1.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5.1.3新区各级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综合协调新区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和新区应急预案与省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县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本级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和本级应急预案与上一级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新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新区安全监管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省委、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县级及以下各级总体应急预案的起草、报批、实施、备案、抄送参照新区做法执行。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新区相应部门牵头起草,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以新区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省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厅备案。县级及以下各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评审、报批、实施、备案、抄送参照新区做法执行。

  其中,建设工程事故、燃气事故、森林火灾、洪涝灾害、突发环境事件等重点专项应急预案,由新区相应部门牵头起草,会同新区安全监管局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以新区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省相应部门和应急管理厅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新区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备案,抄送新区安全监管局。县级及以下各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评审、实施、备案、抄送参照新区做法执行。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新区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各县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本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局备案。

  5.3预案演练

  5.3.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通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新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5.3.2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5.3.3新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5.3.4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5.4.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5.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5.4.4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各县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和培训

  5.5.1新区安全监管局、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宣传中心等部门以及各县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5.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新区公共服务局和各县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5.5.3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委、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6责任与奖惩

  5.6.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6.2公民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县委、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5.6.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本预案由新区安全监管局起草,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新区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6.2新区有关部门,各县级及以下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6.3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新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中共河北雄安新区工作委员会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责任编辑: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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