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本月起,我国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为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相关高校院所可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今后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学生都只发一个证书,证书中将注明各类学位情况。
该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政策执行,2022年起所有高校按新规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新中国学士学位制度建立近40年来,较好地满足了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本科教育规模不断扩大,也产生一些新问题,如部分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不规范、制度设计对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不足、学位授予质量监管处置有空白等。
本次出台的新办法规定,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授权按属地原则由省(区、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军队院校的学士学位授权由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为分类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办法提出设置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三种学士学位类型:
对于全日制学生在本校自主选择读多个学位的,可以采取辅修学士学位方式,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须由专家进行论证,应有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对于校际正式开展的复合型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学士学位方式。联合培养项目所依托的专业应是联合培养单位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办法还提出,为确保学位证书的权威性,对于获得多个学士学位的都只发一个证书,所获各类学位情况在证书上予以注明。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学位授予单位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对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解释,第二学士学位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非常薄弱的情况,以及我国人才结构实际,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提出的一种应急性人才培养渠道。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研究生教育的蓬勃发展,对于弥补研究生教育不足而设立的第二学士学位,已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为此,文件提出不再招收第二学士学位生。
“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将设置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间,各高校应主动实现现有政策与办法规定之间的有序过渡,切实维护学生利益。”该负责人表示,过渡期期间,高校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高校可以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高校按《办法》执行。
另外,新办法还要求省级学位委员会建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质量的评估制度和抽查制度。加强对学士学位的质量监督。(记者 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