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关于报送〈北京至雄安新区高速公路河北段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冀高计〔2018〕1215号)及随文报送的《北京至雄安新区高速公路河北段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我厅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形成了专家评审意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北京至雄安新区高速公路河北段工程(以下简称“京雄高速”)包括主线、新机场北线高速支线、涿州互通连接线和高碑店连接线,跨越白沟河、南拒马河、牤牛河等多条行洪排沥河道及兰沟洼蓄滞洪区、清北分洪区,为确保防洪安全,对京雄高速进行防洪评价是必要的。
二、京雄高速多孔大跨径特大桥设计防洪标准为300年一遇洪水,其他桥涵、路基设计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洪水,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要求。为降低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承诺高碑店连接线路基、高碑店东互通A匝道路基不设防,建成运行中交通部门应落实汛期预报、预警措施,汛期加强与水利部门的沟通,一旦有发生较大洪水预警,应及时采取限行、断交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同意《评价报告》中设计洪沥水、水位、冲刷等计算方法和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京雄高速公路跨河桥梁的建设方案,桥梁长度、设计最低梁底高程、桩基承台(系梁)顶设计埋深基本满足要求。主线跨白沟河特大桥与河道交角75°,但同组桥墩中心线与水流方向不平行,按物理模型试验分析成果,采取加强堤岸防护措施基本可行。跨刘园子排洪渠、东茨村排干2、牤牛河、二龙坑排水渠为一跨跨越,新机场北线高速支线采取箱涵跨越刘园子排洪渠,桥梁与河渠交角可不再调整。由于公路线路难以调整,为解决河渠防洪安全,同意对公路与河渠交角不满足要求的南赵排渠、东湾干渠、崔家沟、津来排水渠、东排干渠实施局部河渠改道。
五、京雄高速全桥跨越兰沟洼蓄滞洪区,对兰沟洼蓄滞洪运用影响较小。基本同意高碑店连接线采取桥梁、涵洞和低路基型式跨兰沟洼,设计路面高程不得高于现状地面高程0.3米。
六、京雄高速主线K32+268~K65+538、高碑店连接线LK12+880~L19+060、高碑店东互通AK0+000~AK2+400及匝道、泗庄互通均位于清北分洪区内,桥梁位置、规模基本满足分洪洪水下泄需要。为确保京雄高速路基防洪安全,建议对该区域高速路基段路堤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七、堤防复堤、堤岸护砌及河渠改道等防洪影响工程均应由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投资计入京雄高速公路工程的总投资内。防洪影响工程初步设计按河道审批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桥梁跨河道堤岸段禁止设置集中排水孔,以免造成堤防、河岸的冲刷。
九、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报送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防汛预案。该建设项目应按上述规定履行有关手续。汛期禁止破堤岸施工。
十、建设项目施工中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料场或预制件场。施工期间接受河道主管部门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意见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河道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河道主管部门机关提出意见后,建设单位必须执行。
十一、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相关河道主管部门进行防洪影响工程专业验收。
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
河北省水利厅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