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出台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
严重失信人员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6月13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社会组织党委近日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规定省属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换届时相关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需进行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审核。
办法规定了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的六个条件为: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六种情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曾担任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社会组织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撤销时间未满5年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未经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备案同意的。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方式和审核程序等内容。(记者尹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