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立法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农村公共场所应建公共厕所
5月30日,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决定》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中小学、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心村等人口较集中区域建设农村公共厕所。根据需要在城乡接合部、公路沿线乡村和乡村旅游景点建设公共厕所。
农村公厕不能只建不管。决定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公共厕所用地、用水、用电及后期运维管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公共厕所。确因村庄改造、道路拓宽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遵循拆一补一、就近建设原则,不得减少现有公共厕所数量和建筑面积,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共厕所使用性质。
关于农村户厕,决定要求,要因地制宜改厕,宜水则水、宜旱则旱,鼓励各地探索使用改厕新模式,鼓励农村户厕退街、进户、入室。
为破除资金不足瓶颈,决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改厕资金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相关渠道资金,重点支持厕所改建、新建、后续管护维修、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依法合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入,推动建立政府补助、用户付费、市场化管理的运行维护机制。各级财政应当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民主动改厕。(记者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