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4月24日发布消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我国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势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张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