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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职业培训管理办法出台 24种紧缺急需工种 6类人有补贴

2019-03-20 22:20:27 来源: 中国雄安官网

  中国雄安官网3月20日电(记者孙丹)近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印发《河北雄安新区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雄安新区将有6类人可参与职业培训,并享受补贴,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哪些人可以参与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哪些职业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机构?中国雄安官网记者为您梳理了16条干货。

  1. 可以参与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下列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2. 培训方式分为:自主培训、订单式培训、岗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贫困劳动力分类实施针对性培训。

  3.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六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4.劳动预备制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

  5.六类人员培训合格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3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其他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6.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以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7.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就业创业证证号、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8.转型升级企业转岗培训。转型升级企业组织分流职工参加转岗培训的,可享受转岗培训补贴。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一次转岗培训补贴。

  9. 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0.对贫困劳动力离开户籍地到乡(镇)以外参加职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100元的食宿交通费补贴。已享受其他食宿和交通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1.六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2.根据《办法》中的雄安新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新区共有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焊工、电工、钳工等24种紧缺急需工种。其中大数据工程技术人员、云计算工程技术人员、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员等8种为新职业。

  哪些职业培训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呢?

  13.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确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和选定等方式确定,承担免费培训任务,有效期为2年。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新区公共服务局统一负责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招投标和选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减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认定范围:大中专院校、技师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具有职业培训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培训中心等。

  14.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有一年以上办学经历,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范,有与投标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管理经验;

  (二)具有满足投标培训职业(工种)的理论和实操教学的场地,其中:理论教室不少于300平方米,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具有满足投标培训职业(工种)所需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实习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投标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等级的理论教师和实作指导教师;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熟悉职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六)规章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规收费以及其他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能出具有效票据;

  (七)能够主动承担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工作,并能实现充分就业;

  (八)近两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15.实行年度考核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淘汰机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不能完成年初新区下达培训任务的;

  (二)不按要求上报相关培训工作资料、不服从监管的;

  (三)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学员反映强烈的;

  (四)不重视安全工作,校舍、实习场所或其他培训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和未取得当地消防部门安全许可证的;

  (五)巧立名目乱收费,财务制度不健全,未设置会计账簿,管理混乱的;

  (六)随意缩短或减少培训时间,空报、虚报培训人数,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补贴培训资金的;拒不接受审核审计、检查检验的;

  (七)连续1年未开展培训工作的;

  (八)未能主动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培训进行宣传的;未能主动承担贫困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工作的。

  16.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六类人员向新区公共服务局授权委托的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鉴定有关规定和“培训一批、鉴定一批”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及时便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与结业考核可同时结合进行。

责任编辑: 葛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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