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90号)精神,经有关部门梳理上报,审改办审核汇总,县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3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4项、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11项全部取消,现将取消清单予以公布。
对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
附件:1、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共13项)
2、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共15项)
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