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有哪些干货?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强化创新驱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1. 支持在京国有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向雄安新区转移。
2. 雄安新区国有企业除涉及国民经济命脉或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外,原则上可以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3. 推动在京各类事业单位向雄安新区疏解。
4. 支持雄安新区吸引北京创新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疏解转移。
5. 创造有利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
6. 对符合新区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本地传统产业进行现代化改造提升。
7. 引导现有在京科研机构和创新平台有序向雄安新区疏解,新设立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在雄安新区布局,支持建设雄安新区中关村科技园。
8. 支持雄安新区企业联合金融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共建产业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产业创新中心,联合承担重大科研任务。
9. 建设服务于雄安新区创新发展的专业化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
10. 鼓励科技创新领域国际组织落户雄安新区。支持雄安新区在前沿领域技术创新试验和应用方面先行先试。
11. 推进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科技人员以职务发明科技成果投资入股。
12. 设立雄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推动创新成果标准化、专利化并在雄安新区及相关地区转化利用。
13. 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和科技政策决策咨询制度,将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14. 支持在雄安新区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服务,构建快速反应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
15.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16. 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扩大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和合伙人的条件限制。
17. 建立军民融合重大研发任务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双向开放、信息交互、资源共享。
18. 放宽国防科技领域市场准入。
(二)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建设现代智慧城市
19. 研究在雄安新区建设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探索建设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
20. 开展大数据应用综合性试验,推动建设跨部门、跨层级、跨业务的大数据中心,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和深度应用。
21. 支持雄安新区在构建世界先进的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基础上,深入推进“城市大脑”建设,探索建立基于全面感知的数据研判决策治理一体化智能城市管理模式。
22. 针对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个人产权住房以共有产权房为主。
23. 严禁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严控周边房价,严加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
24. 探索不同供地方式下的不动产登记模式,创新购房与住房租赁积分制度。
25. 创新投融资机制,吸引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雄安新区住房开发建设,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支持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房地产金融创新产品,明确管理制度和运行方式,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
26. 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27. 建立高效联动智能的新型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处置机制。
28. 率先打造智慧公安。
(三)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29. 支持雄安新区引进京津及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推动雄安新区教育质量逐步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0. 引导和支持在京高校、有创新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等通过整体搬迁、办分校、联合办学等多种方式向雄安新区疏解转移。
31. 支持“双一流”建设高校在雄安新区办学,以新机制、新模式组建雄安大学,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32. 支持在京医院通过整体搬迁、办分院、联合办医等多种方式向雄安新区疏解转移,允许在京医院在雄安新区设立法人机构。
33. 在京医院和雄安新区医院实行双向转诊、检验结果互认和影像资料共享制度,推进执业医师多机构备案,实现医疗人才在北京与雄安新区之间无障碍流动。
34.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医疗咨询机构,支持境外医师来雄安新区行医。
35. 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
36. 支持京津优质文化艺术资源向雄安新区疏解。
37. 培育新时代雄安精神。
38. 探索公共文化服务新模式,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云平台”。
39. 将文物保护措施相关审批权限向雄安新区下放。
40. 推动雄安新区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水平与京津相衔接。制定适合雄安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41. 探索建立支持雄安新区失地农民就业创业新机制。
(四)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端人才集聚区
42. 面向全国选拔优秀人才到雄安新区工作,构建适应雄安新区定位和发展需要的干部人才管理制度。
43. 建立雄安新区与北京市、天津市和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常态化干部人才交流机制。创新人员编制管理,赋予雄安新区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的自主权和更大用人自主权。
44. 对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机构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可采用特设岗位等灵活方式聘用。
45. 赋予雄安新区科研机构和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
46. 建立健全前沿科技领域人才和团队稳定支持机制,探索在科研经费和科技成果管理等方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47.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雄安新区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48. 支持雄安新区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为外籍创新创业人员提供更多签证和居留便利,建立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和工作居留直通车制度。
(五)深化土地和人口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49. 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50. 制定有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人口迁移政策,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51. 建立科学的人口预测和统计体系,加强雄安新区人口全口径信息化管理,实行新型实有人口登记制度。
52. 将美丽乡村建设与特色小城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差异化特色发展,打造美丽乡村样板。
53. 支持雄安新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发展都市型现代高效农业。
54.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55.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以集体资产股权入股企业或经济组织,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建立农民持续稳定的收入增长机制。
(六)推进生态文明改革创新,建成绿色发展城市典范
56. 推进白洋淀及上下游协同保护和生态整体修复。
57. 支持将雄安新区纳入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
58. 支持白洋淀上游开展新建规模化林场试点。
59. 合理划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60. 探索在全国率先建立移动源污染物低排放控制区。
61.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能源、水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地热等地质资源综合利用示范。
62. 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探索和推广先进的城市资源循环利用模式,率先建成“无废城市”。
63. 将雄安新区植树造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全国森林城市示范区,创建国际湿地城市。
64. 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企业环境风险评级制度。
65. 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设立雄安绿色金融产品交易中心,发展生态环境类金融衍生品。
66. 推进雄安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67. 建立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为全国绿色城市发展建设提供示范引领。
68. 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探索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破坏计入发展成本,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构筑开放发展新高地
69. 支持引入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70. 加强供应链创新和应用,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支持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面向全球的数字化贸易平台,便利跨境支付结算。
71. 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快放宽或取消股比限制。
72. 允许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73. 创新本外币账户管理模式,允许跨国公司总部在雄安新区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
74. 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75. 雄安新区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财政、科技、金融等支持政策同等适用内外资企业。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金融领域负面清单以外事项实行内外资统一管理。
76. 放宽外汇资金进出管制,促进雄安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77.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雄安新区“智慧海关”建设,探索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78. 鼓励开放型平台、“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国际合作平台优先在雄安新区布局。
(八)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模式
79. 加大起步建设阶段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力度。
80. 加强北京市企业向雄安新区搬迁的税收政策引导,推动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转移迁入。
81. 对需要分步实施或开展试点的税收政策,凡符合雄安新区实际情况和功能定位的,支持在雄安新区优先实施或试点。
82. 在保持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的前提下,加大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支持力度,单独核定雄安新区债券额度,支持发行10年期及以上的雄安新区建设一般债和专项债。
83. 支持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提高市场化融资能力。
84.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雄安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
85. 支持在雄安新区探索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新型金融产品。
86. 鼓励保险公司根据需要创新开发保险产品,推进京津冀地区的保险公司跨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
87. 吸引在京民营金融企业到雄安新区发展。
88. 支持设立雄安银行,加大对雄安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和疏解到雄安新区的企业单位支持力度。
89. 研究建立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筹建雄安股权交易所,支持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先行先试。
90. 有序推进金融科技领域前沿性研究成果在雄安新区率先落地,建设高标准、高技术含量的雄安金融科技中心。
91. 支持建立资本市场学院(雄安),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
(九)完善治理体制机制,打造服务型政府
92. 逐步赋予雄安新区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93. 完善大部门制运行模式,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可根据建设需要按程序调整内设机构。
94. 逐步理顺雄安新区与托管的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及周边区域的关系,实行扁平化管理。
95. 推动雄安新区逐步从新区管理体制过渡到城市管理体制。
96. 适时向雄安新区下放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
97. 赋予雄安新区地方标准制定权限,构建适合雄安新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98. 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雄安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容缺受理承诺。
99.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城市管理非现场执法。
100. 探索建立覆盖所有机构和个人的诚信账户,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策划:林艳兴;文字:孙丹 李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