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月23日)记者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的管理运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订后的《办法》,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明确了缴存比例、缴存基数限制区间,完善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条件,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梳理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要提供的要件,增加了“网上办理”等内容。
亮点变化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根据中央和我省相关规定,《办法》将“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使更多的群体能够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法》明确了“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县(市、区)分中心或者管理部不得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并规定了违反《办法》规定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处理措施,以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层级,确保住房公积金高效运作、资金安全。
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限制区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相关要求,《办法》规定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核定要求,明确了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区间范围。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将原《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由“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修改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降低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条件
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将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由“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修改为“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同时,根据省政府规定,强调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在《办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情形中,增设了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提取办理要件,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将原《办法》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取情形,修改为“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进一步放宽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
全面精简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办法》将原规定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内容全部删除,并提出了“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的要求。
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方式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意见》精神,《办法》要求11项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6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实现网上办理,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开展单位账户设立、委托代扣汇缴等归集、提取业务。同时,规定了单位办理网上业务办理程序,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网上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便民服务
这些情况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办法》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符合这些条件,配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职工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提取公积金所需证件
《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管理中心应当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汇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银行账户。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应当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凭证;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
购买自住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供这些资料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当月之前(含当月)职工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经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提供这些证件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翻建自住住房的,还应当提供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贷款购买自住房,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付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当提供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凭证等资料。
用于老旧小区自住房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并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等资料。
这些情况提取公积金且注销账户需提供这些资料
依照《办法》规定,应当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应当提供本人离、退休证件。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应当提供户籍注销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资料、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四)职工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纳入低保的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何提取
《办法》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遇突发事件生活困难的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手续齐全应当场办理
《办法》规定,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记者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