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2018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提请决定任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长,提请人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五、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人事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有关法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规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