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雄安新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和《河北省环保厅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69”、来信、电话、微博、微信、官网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到新区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中心现场进行举报。(新区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中心设在新区生态环境局,地址为容城县奥威路73号,具体负责举报的受理、举报内容的核查、奖励申请的兑现,以及对举报内容安排查处等事宜)。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新区生态环境局举报中心对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一)举报事实不清,导致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或经查证不属实的;
(二)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的,或责令整改,处于整改期内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于举报前被相关部门处罚,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条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数额:
(一) 举报线索经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1.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污染环境并协助找到焚烧人员的;
2.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砂石料场、渣场或易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企业错峰生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在线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7.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8.储油库、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9.“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
10.其他污染问题的。
(二) 举报线索经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3000元奖励:
1.不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排放的;
2.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3.企业批建不符的;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6.无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7.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举报线索经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责令整改,符合以下情形的,给予举报人3000-5000元奖励:
1.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2.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的;
4.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5.案件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
6.其他涉及恶意排污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 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 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再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中心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信访举报中心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可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八条 雄县、容城县、安新县分局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奖励实施细则。
第九条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