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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网站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1-29 23:40:45 来源: 河北省教育厅网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15日

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

  教师教育是教育事业的工作母机,是提升教育质量的动力源泉。办好师范专业,振兴教师教育,是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必由之路。将师范类专业认证作为突破口,重塑教师教育体系、落实教师教育保障、提高教师教育质量,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重要抓手。没有好教师就没有好教育,培养好老师要从师范类专业认证开始。

  为办好一批师范类专业,规范引导我省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师教育工作改革发展,不断提高教师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认证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构建符合国家标准、体现河北特色的教师教育质量监测认证体系,分级分类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强,全面保障和提升我省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为培养和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截至2018年6月,我省共有33所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师范类专业80种,专业布点数423个。其中,18所高校开设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师范类本科专业点269个(含兼招师范类本科专业63个),29所高校开设经教育部审批的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点154个。按照教育部“稳步推进、质量优先、试点先行”的工作部署,计划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试点打造50个样板师范类专业;到2025年,力争完成现有师范类专业的第二级认证工作。分年度实施计划如下:

  2018年,全面实施符合条件的师范类专业第一级监测工作。遴选省属师范院校的5个师范类本科专业作为2018年度第二级认证工作试点专业。

  2019年,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对专业办学的核心数据进行监测、挖掘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各校办学实际,实施15个师范类本科专业的第二级认证工作试点。

  2020年,综合前期认证工作经验,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实施25个师范类本科专业和5个师范类专科专业的第二级认证工作试点。

  2021年起,整体推进全省师范类专业第二、三级认证工作。

  二、认证理念

  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学生中心,强调遵循师范生成长成才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配置教育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产出导向,强调以师范生的学习效果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评价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强调对师范类专业教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

  三、认证原则

  (一)统一规范。采用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使用全国统一认证工作平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规范认证程序,严格认证标准,把好质量关口,接受社会监督。

  (二)协同发展。加强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机构的统筹协调,形成整体设计、有效衔接、分工明确、分批实施的协同机制,按照省内师范类专业设置情况和不同学段特点,分级分类开展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强化高校主体责任,优化专业布局,突出专业特色,注重培养实效,持续激发内涵式发展内生动力,逐步建设一批高水平师范类专业。在省属骨干师范类院校率先开展认证工作试点。

  (三)多维评价。采取常态监测与周期性认证相结合、在线监测与进校考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判断相结合、学校举证与专家查证相结合等多种认证方法,多维度、多视角监测评价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状况。

  四、认证标准

  执行教育部《认证实施办法》公布的中学教育、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认证标准。职业教育、特殊教育认证标准待教育部发布后遵照执行。

  五、认证平台

  依托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统一工作平台“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认证工作。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统一工作平台通过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实现师范类专业的常态化监测和周期性认证,为认证参与各方及时提供信息服务与工作支持。

  “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http://udb.heec.edu.cn)采取网络平台数据采集方式,围绕课程与教学、合作与实践、师资队伍、支持条件四个维度15个核心数据监测指标,对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监测。教育部评估中心对基本教学状态数据进行监测、挖掘和分析,建立各级监测指标常模,形成各类监测报告。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http://tea.heec.edu.cn/)全程记录师范类专业认证相关信息,包括认证数量、认证过程、认证经历、认证结果、认证评价、认证整改等,以及认证专家和教育评估机构工作状态信息。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管理参评高校、认证专家及教育评估机构,下达认证文件、开展认证指导和监督提供技术服务;为教育评估机构组织认证专家对参评高校实施认证工作,下达认证通知、上传下载认证材料、选派评价认证专家、组织现场考查材料调阅及相关活动安排、开展认证评价等提供技术服务;为认证专家组织下达认证结论审议通知、下载认证审议材料、进行工作交流互动等提供技术服务;为参评高校提交认证申请、下载认证文件和相关用表、上传自评举证材料、与专家开展评建互动、配合现场考查材料调阅及相关活动安排、开展认证评价、提交整改报告等提供技术服务;为认证专家下载认证文件和相关用表、上传认证材料审读意见、与学校开展评建互动、现场考查材料调阅及相关活动安排、开展认证评价、提交现场考查报告等提供技术服务。

  六、认证组织实施

  负责师范类专业认证组织管理与具体实施的机构包括:省教育厅、教育评估机构和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三者分工负责,协同推进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

  (一)省教育厅负责制订我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并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备案;负责统筹协调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进度,指导监督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实施,推荐并委托授权有资质、信誉好的教育评估机构开展第二级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负责依据师范类专业认证结果,制定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政策。

  在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设立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办公室,承担受理参评高校申请、选定教育评估机构、报备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培训等具体工作。

  (二)教育评估机构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我省师范类专业的第二级认证工作;根据我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方案,负责参评高校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接受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规划与咨询、指导和检查;负责对拟承担师范类专业认证的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负责对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进行资质认定;负责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的结论审定,受理认证结论异议的申诉等。

  按照教育部要求,省教育厅向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推荐符合遴选标准的专家人选。专家人选经审核通过并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国家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取得从事认证工作资质,接受教育评估机构聘用,承担全国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认证工作专家要严格遵守认证工作有关纪律,客观公正开展认证工作,并定期接受培训。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将取消其专家资格。省级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库不再另行建立。

  七、认证对象及条件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实行三级监测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第一级。现有及以后新设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须全部参加第一级监测。

  (二)第二级。第一级监测达标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自愿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

  (三)第三级。通过第二级认证且有六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自愿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八、认证程序

  (一)第一级监测。定位于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要求监测。高校按要求每年定期在“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真实填报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数据信息。教育部评估中心对各校师范类专业办学基本状况实施动态监测,为学校出具年度监测诊断报告。

  (二)第二级认证。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合格标准认证。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开展认证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向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省教育厅组织相关专家依照认证标准对申报专业开展预评估,评估通过进入受理环节。

  2.受理。教育评估机构依据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进入培训环节。

  3.培训。教育评估机构结合认证工作具体要求、工作流程、材料组织等,对本年度通过审核的高校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

  4.专业自评。参评高校对照认证标准,自我检查、自我评价、自我改进、自我建设,健全校内工作机制,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按要求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数据信息,撰写并提交自评报告。

  5.材料审核。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专业自评报告和专业教学状态数据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进入现场考查阶段。

  6.现场考查。教育评估机构组建现场考查专家组。专家组查证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实际状况,向参评高校反馈考查意见,并向教育评估机构提交《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

  7.结论审议。教育评估机构对现场考查专家组认证结论建议进行审议。

  8.结论审定。教育评估机构将审议结果报省教育厅同意后,提交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认证结论分为“通过,有效期6年”“有条件通过,有效期6年”“不通过”三种。认证结论由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适时公布。

  9.整改提高。参评高校依据认证专家现场反馈意见和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进行整改,并向教育评估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教育评估机构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逾期不提交或整改报告审查不合格,终止认证有效期。

  (三)第三级认证。定位于师范类专业教学质量卓越标准认证。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实施认证工作。符合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向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认证请求,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向教育部评估中心提交认证申请。教育部评估中心组织实施认证工作。认证工作完成后,参评高校将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认证结论报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九、认证结果使用

  认证结果为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用人单位招聘、高考志愿填报等提供服务和决策参考。同时,作为我省师范类专业准入、质量评价和教师资格认定,以及制定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指导性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通过第二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所在高校可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学实践能力,达到要求的视同面试合格。

  (二)通过第三级认证专业的师范毕业生,所在高校可自行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和面试工作。所在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开设通识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幼儿园分领域教育基础课程)和教师教育课程等,师范毕业生按照学校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学规定课程并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视同笔试合格。所在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要求,建立以实习计划、实习教案、听课评课记录、实习总结与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师范生教育实习档案袋,通过严格程序组织认定师范毕业生的教学实践能力,达到要求的视同面试合格。

  (三)对通过第二级认证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为申报第三级认证创造有利条件。

  (四)对通过第三级认证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加大政策和经费支持力度,为发挥发展引领作用创造良好条件。

  (五)对第一级监测不达标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采取约谈、整改等方式,限期达标。整改不合格,取消该专业招生资格。

  (六)第二级认证结论为“不通过”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自认证结论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专业第二级认证。

  2021年起,对首次3年和认证有效期期满1年以内不申请第二级认证的师范类专业所在高校采取预警、约谈、限制招生等方式,督促其开展认证工作。

  十、工作保障

  省教育厅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第二级认证工作的开展提供专项经费保障,不收取申请认证学校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十一、争议处理

  参评高校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及时开展调查,并在收到申诉的6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认证监督

  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认证”,接受教育部、高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部认证专家委员会对参评高校、认证专家及教育评估机构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予以监督检查。教育部设立监督平台,省教育厅设立监督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的问题反映和举报。对认证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视情节予以严肃问责。

  认证工作相关正式文件、通过认证的专业名单和认证结论予以公开。

  十三、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

  河北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河北省师范类专业认证工作办公室)邮编:050051

  联系人:杨博

  联系电话:0311-66005708

  邮箱:HB66005708@126.com

附件: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申请表

责任编辑: 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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