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财政厅会同省法制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有关财政事项起草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政府规章财政事项的起草依据,规范表述定下准则,为新增财政资金的使用划出边界。
《指导意见》针对各部门起草的政府规章中,财政条款存在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过滥、过细,特别是对于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等条款,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有的单位履行部门职责、开展工作活动要求财政支持,同时又要求其中的具体预算项目每年列入预算。”河北省财政厅条法处副处长葛大海介绍,“一旦写入政府规章,就会导致财政资金被固定化、碎片化。有些短期项目可能几年后就结束了,但是财政资金还要每年依规安排,不然就是违法。”
据了解,目前全省仅省级层面的地方政府规章有220多件,平均每年新颁布和新修订的规章有10多件。为提高立法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指导意见》对各部门起草的省政府规章草案中,涉及财税的条款立下“规矩”:
明确起草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凡是涉及财税的条款,必须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规范财政条款的表述。只有按照“三定方案”属于部门职责的长期性、持续性事项,起草政府规章时,可表述为政府将某项资金编入预算。对于短期性、阶段性、试点性工作,一般不写入代起草的省政府规章中,对重点工作可以编入财政中期规划予以保障。
列出具体的改进内容。规定省政府规章草案中一般不含有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转移支付;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预算中某项收入规定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某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事项挂钩;减免收费或给予补贴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等有关内容。
起草部门提供资金测算使用方案。凡是涉及财政条款的,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时,应提供规章草案;现有财政性资金安排支持情况;相关条款涉及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需测算资金支出规模和期限,提出资金解决渠道和政府层级间资金分担意见。(记者 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