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9月21日电(记者李继伟)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新修订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地下水禁采区开凿水井取水者,逾期不封闭的,将被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据悉,条例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保护节约提供便利,并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对有关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不予调查处理的,将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