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向新区下放181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雄安新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提出向雄安新区下放181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将在通知印发后2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提出,181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教师资格认定,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广告发布登记,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等。
181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无线电管理局、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省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粮食局、省能源局、省外专局、省地理信息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等。
通知旨在落实好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改革激发活力、催生动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工作,制定下放工作方案,委托事项以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落实。加强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与雄安新区管委会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监管脱节、缺位。雄安新区管委会将对接收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记者原付川)